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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常州帕立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6年10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411MA1MXD4XXY;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5-2号11室;法定代表人,邹金洪。
2022年5月6日,我局收到尚昆鹏书面申请,反映当事人在2016年10月19日申办公司设立登记时,将尚昆鹏备案为监事,其本人对此登记情况不知情,也并无意愿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称该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冒用其身份信息所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申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本局予以受理、公示,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情况,认为上述冒用尚昆鹏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于2022年7月27日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拟撤销公司监事备案的告知书》(常新行审撤告字〔2022〕8号),并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迄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常州帕立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9日设立登记中对尚昆鹏监事身份的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