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新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国家关于自建房整治工作相关要求和省、市文件要求和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大局,制定本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彻底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百日攻坚。2022年8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攻坚行动”要求,全面完成全区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二)整治存量风险。根据国家部署,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他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同时结合我区实际,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三)遏制增量风险。农村新建自建房应按照《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的要求。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立防范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隐患制度,确保新增自建房质量安全。
三、排查风险隐患
(一)排查内容
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排查要逐户逐栋,突出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等内容。具体排查内容参照住建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以及《江苏省自建房安全排查、初判和鉴定技术指南(1.0)》进行,对房屋的地基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进行排查。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等情况;要排查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同时,向产权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对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功能改变、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进行排查。
(二)排查重点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三)排查方式
通过产权人自查、镇(街道)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区级部门监督核查方式,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并将排查信息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江苏)”中“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对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
四、整治风险隐患
(一)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恢复营业前消险。对排查发现因存在安全隐患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二)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三)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城市更新行动中,有隐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要把“城中村”的改造作为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群租房等,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分类确定整治方案。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分析、鉴定、整治和验收工作,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四)结合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中,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优先及时改造。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依据鉴定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区、镇(街道)、村三级台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准入管理。要严格各类房屋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提供房屋安全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建筑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健全隐患发现机制。产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消险解危。发挥社区(村)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并向镇(街道)报告。镇(街道)应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属于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处置或交办,其他应及时上报区政府所明确的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举报。
(三)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区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应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制度,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全过程管理要求。住房改造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降低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
(四)加强新建翻建管理。各镇(街道)要压紧压实自建房建设管理责任,新建、翻建自建房应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村镇建设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的从其规定)。积极探索在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宅基地审批等环节,将自建房安全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产权人可委托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产权人对自建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自建房设计、承建人、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五)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区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加强工作联动、数据共享,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建筑,及时向市、区有关部门报备,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系统中予以载明,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时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对于经营性自建房,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镇(街道)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
六、明确各方责任
(一)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经营活动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实施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的业主和建设单位负安全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负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从业人员依法负相应的个人责任。产权人(使用人)要树立合理使用、日常维护、规范改造、及时除险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严格规范使用行为。
(二)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协调、具体抓落实。要充分利用前期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成果,结合自建房安全排查隐患清单,分级分类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根据自建房危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建筑性质等实际情况,针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科学制定“一案一策”的隐患整治方案,压茬推进,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三)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经济发展部门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教育文体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等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消防救援部门按监督权限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检查。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新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各镇(街道)、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部门和联络人员,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调度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应于2022年7月19日前,将分管负责同志、责任部门、联络人员及联系电话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杰,联系电话:85127172。
(二)加强支撑保障。各镇(街道)要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资金保障。有条件的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优先选用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确保隐患排查、必要的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技术服务等工作落到实处。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宅基地管理、农房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农村房屋安全管理。
(三)强化追责问效。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要将经营性自建房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
(四)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提高产权人(使用人)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新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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