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1〕3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以提高精准性执法为抓手,全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决定2022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年”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市“532”发展战略,牢固树立“精准执法+优质服务”工作理念,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做到执法检查对象精准、事项精准、方式精准、处罚精准,不断提高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实现政府精准执法和企业守法经营良性互动,为全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精准确定执法对象。按照区、镇两级统筹联动、分类分级原则,编制全区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依托工业企业安全风险报告系统,聚焦国家明确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高风险行业领域,将固有风险点较多、重点风险突出、管控能力不足、易形成重大隐患、发生事故概率较高等情形的企业作为年度重点执法对象。
按照一家企业对应一个监督检查主体的原则划分检查对象。“两重点一重大”危化企业、金属熔融和粉尘涉爆等冶金工贸重点企业、近三年发生过亡人事故的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咨询辅导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共计230家企业。一般化工医药企业以及区应急管理局执法计划以外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234家企业由各园区(镇、街道)负责监督检查。
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危污乱散低”整治重点任务企业,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执法计划、固定执法时间和对象限制。
(二)精准制定执法事项。依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要求,确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围绕清单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通用执法事项应作为必查项,同一企业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要制定综合清单。企业规模体量较大、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较多,无法在一天内完成执法检查的,应统筹安排一段连续时间完成检查。
1.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重点执法事项:同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十条,烟花爆竹十条。
2.冶金工贸重点执法事项:粉尘涉爆六条,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业企业六条,使用液氨制冷两条,其他金属冶炼八条,建材六条,轻工三条,纺织一条。
3.通用重点执法事项。工业企业安全风险报告重点执法事项两条。
(三)精准采用检查方式。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异地交叉互查、专家指导服务等形式,在危化等重点行业领域运用深度检查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探索创新执法手段,综合利用安全风险报告、风险监测预警、常安码等信息化系统,开展线上、远程精准执法,确保看到真情况,查出真隐患。检查过程采取“三位一体”模式(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和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十步法”(严格执行执法计划,精准编制检查方案,统一执法制式着装,规范使用执法用语,现场签到实时上传,全程视频拍摄记录,全部上线执法系统,精细制作执法文书,严谨科学调查取证,闭环隐患整改复查),做到执法过程专业、规范、文明。
(四)精准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按照省自由裁量细则,客观界定违法情节,准确选用裁量因子,确保裁量适当。精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处罚,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要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明确要求既处罚责任单位又处罚责任人的,必须实施“一案双罚”。坚决杜绝“为了处罚而处罚”“为了完成任务而处罚”现象。精准实施惩戒,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媒体曝光。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进度安排
“精准执法年”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执法行动和相关工作可同步或交叉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制定“精准执法年”实施方案,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确定区、镇两级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形成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各园区(镇、街道)要将活动与执法改革协同部署,互相促进,主动谋划,广泛动员,统筹本地执法资源和力量,开展人员培训,加强执法保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2月~10月)。对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围绕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逐家开展规范执法检查,常态化报送案例,主动实施部门联动执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序有力推进各项工作。区应急局牵头组织专项督查,定期通报问题。各园区(镇、街道)在完成监督检查计划基础上,应加强日常监管,压实属地责任。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1月~12月)。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典型做法,形成长效机制,固化制度性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发动。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推动、协调“精准执法年”活动开展。各园区(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人员承担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全员参与,确保活动深入有效开展。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动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思想发动到位,活动部署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崇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助力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示范区。
(二)强化工作创新。支持和鼓励创新性开展工作,推进“互联网+执法”工作,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充分运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常安码等信息化系统的数据资源数字化赋能监管执法,在安全自主管理水平较高的非高风险行业领域企业试点推进信用监管。
(三)强化执法保障。深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出台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配齐配强基层队伍。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办公场所、执法装备、制式服装、执法车辆等经费保障机制。推动落实执法办案人员执法积分制,奖优罚劣,真正使尽责担当成为风尚。
(四)强化督查考核。将“精准执法年”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全区安全生产年度考核重点,对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地区,及时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对执法不规范、不精准、不专业的案件及时督办、曝光、通报。加强监督考核,大力整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运动式逐利式执法检查等问题,全力营造精准执法的良好环境。
附件:重点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
重点执法事项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6.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7.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9.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0.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二)烟花爆竹企业重点执法事项(10条)
1.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4.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法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包装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5.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妥善销毁;未采取措施消除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等危险废弃物的。
6.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7.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区登记制度的;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库区的。
8.批发企业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的;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9.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
10.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二、冶金工贸
(一)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执法事项(6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建册,需包括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数量等;未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岗位员工进行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一书一签”)等内容的专项教育培训;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未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相关内容,未定期组织演练。
2.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的。
3.未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写明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4.未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料混存混放。
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6.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
(四)使用液氨制冷的企业重点执法事项(2条)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五)金属冶炼企业(不含钢铁、深井铸造企业)重点执法事项(8条)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盛装高温熔融金属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高温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熔融金属熔炼、铸造等使用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8.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六)建材企业重点执法事项(6条)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七)轻工企业重点执法事项(3条)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八)纺织企业重点执法事项(1条)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三、工业企业安全风险报告重点执法事项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2.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