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化工产业管理局、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综保区,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本级承办处罚案件的处室(单位)(含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程序、情节以及处理意见进行合议的过程。
第三条 按照一般程序立案,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下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局本级承办处罚案件的处室(单位),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成立案件合议组,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议。
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承办处罚案件的处室(单位)三人以上成员组成,承办处室(单位)分管领导任合议组组长。案件承办人员应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列席。
案件合议由承办处罚案件的处室(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
第五条 承办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人员至少提前1天提交行政处罚意见书面稿至所有合议会议与会人员。
第六条 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合议,并制作《案件审理集体合议记录》:
(一)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违法行为定性是否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七)文书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精炼;
(八)其他需要合议的情形。
第七条 案件合议结束,经到场合议人员现场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半数以上合议人员认可通过的合议意见为最终合议结论,保留少数人的意见。
第八条 根据集体合议,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情形的,可以提出不予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撤销案件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案件合议会议结束后,负责承办处罚案件的处室(单位)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案件最终合议结论。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提出实质性陈述申辩意见,影响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或者申请罚款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审批,由承办处罚案件的处室(单位)提交法制监管处上报局案审委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园区、镇(街道)受委托办理上述类型案件的合议程序,原则上由执法大队归口负责。
第十二条 园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应对拟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经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确认后,至少提前3天将卷宗及《行政处罚案件提交单》提交执法大队指定人员进行审查,至少提前1天提交行政处罚意见书面稿至合议会议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审理集体合议记录.pdf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案件提交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