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试行)》《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演练是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应急预案启动、预警与响应、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环节进行的应对过程训练。
第三条 应急演练以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基本任务,通过开展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准备、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和科普宣教的基本目的。
第四条 应急演练按内容分为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按组织形式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不同类型演练可相互结合,提升演练效果。表演与展示行为不属于应急演练的范畴。
第五条 应急演练分为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
第六条 应急演练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主导、协同联动,贴近实际、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演练计划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区应急演练年度计划。滨开区管委会化工产业管理局、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本区域应急演练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应急演练年度计划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应急演练年度计划包括应急演练的总体目标、重点科目方向以及演练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规模等。
第八条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本系统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应急演练年度计划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应急演练年度计划包括本年度应急演练内容、举办时间、演练地点、组织形式、规模等。
第九条应急演练要从实际需求出发,针对地区和行业领域面临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根据应急预案内容的更新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一)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区负有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牵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
(二)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三)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滨开区,各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对于发生频次较高、容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业领域,应急演练频次应适当增加。
(五)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六)国家、省、市相关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应急演练要求和频次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应急演练准备
第十条 应急演练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演练计划、编写应急演练方案文件、演练动员与培训、演练保障等。
第十一条 演练组织单位视情成立演练领导小组,以及导调组、评估组、技术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小组。
(一)演练领导小组。在举办实战演练或综合应急演练时成立;负责应急演练活动全过程的组织领导,审批决定演练的重大事项。
(二)导调组。负责应急演练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编制应急演练方案,根据演练方案拟定应急演练脚本;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准备等工作。
(三)评估组。负责根据应急演练方案,拟定应急演练考核要点和提纲,跟踪和记录应急演练进展情况,发现应急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对应急演练进行点评;根据需要,对应急演练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进行审核与论证。
(四)技术组。负责保障应急演练所涉及有线通信、无线调度、异地会商、移动指挥、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支撑系统的正常运转;根据应急演练方案拟定应急演练技术支持脚本,参与应急演练的技术系统调度工作。
(五)保障组。主要负责应急演练过程中的会务、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演练方案是应急演练准备的基础环节,其内容应包括:
(一)演练目的与要求;
(二)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波及范围以及事态变化等情况;
(三)参演单位和人员的任务及责任分工;
(四)演练流程与日程安排;
(五)演练的评估内容及相关具体评定标准;
(六)演练总结与评估工作安排;
(七)附件部分,主要包括演练技术支持和保障条件,参演单位联系方式,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等。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综合性的演练,演练组织单位要编写演练脚本,描述演练事件场景、处置行动、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视频背景与字幕、解说词等。
第十四条 演练组织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针对演练筹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召开专题会或协调会协调解决,确保演练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应急演练应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涉及公众参与的,应在演练前对参演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组织,保证安全。对可能影响公众生活、容易引起公众误解或恐慌的演练,应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示演练时间、演练地点、演练科目和内容等,以免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章 应急演练实施
第十六条 按目的和作用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程序性演练、考核性演练和检验性演练。
(一)程序性演练。根据应急预案和选定事件的场景,编制演练方案和脚本,逐条分项推演,检验突发事件应对流程和程序,以达到磨合队伍、完善机制的效果。
(二)考核性演练。事先编制多个场景演练方案和脚本,导调组随机选择场景并发出信息指令,参演队伍和人员依指令变化自主进行响应,以达到考核队伍、提升能力的效果。
(三)检验性演练。事先编制演练方案,但不编制演练脚本,演练前仅告知事件情景梗概,演练时间、地点、场景由导调组随机选择,参演队伍和人员依据相关预案以及应急工作经验自主进行响应,以达到检验预案、提升能力的效果。
第十七条 应急演练应在导调组控制下进行。导调组不直接干预参演人员的响应行动,但当应急响应与演练目的和内容出现较大偏差、甚至可能发生危险时,应直接干预或中止演练,以保证演练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评估、总结与改进
第十八条 考核性演练和检验性演练原则上应进行评估,从而达到检验应急预案可行性、应急准备充分性、应急机制协调性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的目的。
第十九条 评估组应按照演练方案中明确的评估项目,如实逐项记录演练过程;演练结束后,对照考核要点和提纲,对演练做出评估,并在总结会上进行点评。
第二十条 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组织各参演单位和人员进行总结,针对演练过程中所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演练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演练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演练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三)演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工作建议,主要包括对演练组织和保障、应急预案和有关执行程序、应急设施、设备维护与更新、应急响应能力与应急培训等方面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改进工作,针对演练中反映出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方案,改进工作流程,修订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完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应急演练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政府部署和安排,指导、督促全区应急演练工作,承担区级综合应急演练规划、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区级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负责行业领域和部门应急演练工作,并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区级综合应急演练。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有关部门、滨开区,各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综合应急演练,应在演练结束一个月内,将演练总结以及图片、视频等资料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有关部门、滨开区,各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演练专项资金,确保演练年度工作计划顺利实施。区相关部门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应报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审核,避免重复演练、资源浪费。
第二十六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有关部门、滨开区,各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在普及程序性演练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考核性演练和检验性演练次数。
第二十七条区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有关部门、滨开区,各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应急演练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有关部门、滨开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司以及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