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视界 > 部门动态 > 法院 > 内容
在网络盛行的自媒体时代,公众号、微博等APP多为公司及个人的宣传推广之地,相对来说文章、图片等的版权问题也呼之欲出。
原告大连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向新北法院申请立案,起诉被告常州某新媒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称被告在其经营过程中,擅自将涉案图片作品用于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既未经原告的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图片作品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作商业性使用,是侵权行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侵害和其他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0元。
本案依法立案受理后,向各方送达了应诉、传票等材料。开庭当日,被告辩称,原告对于案涉图片的权属有异议,并出示了被告方自有的案涉图片的作品登记证书。经查看,与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系同一幅作品,且注册登记时间远早于原告所提交的。后联系原告,但原告未能给出合理解释,且经过原定开庭时间半个小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后表示不再到庭。法院依照原告未到庭参与庭审,视为按撤诉处理。
此类图片侵权案件中,主要证据为作品登记证书,但作品登记证书在审核时只是形式审核,并不会对内容进行审核。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要针对该部分类型的案件,尤其慎重,询问原告的权属问题,确保能够合理合法的维权,创造良好的维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