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苏民养老〔2020〕27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2022版)的通知》(常民养老〔202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新北区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2022版)》,涉及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和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类服务项目,涵盖新北区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和服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新北区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2022版)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新北区民政局代章)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1
新北区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2022版)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责任部门
1
提供社区活动
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民政局
2
“银发顾问”服务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荐等顾问服务。
3
就医便利服务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区卫健局
4
老年教育服务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积极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在乡镇(街道)单独举办或依托市、区级老年大学,设置老年教育机构或教学点,满足更多老年人学习愿望和受教育权益。
区教育局
5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对于长期驻外及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就医的老年人就医时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
(1)医保目录及范围。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执行江苏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长三角地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及范围。
(2)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或异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致。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住院、特定病费用、双通道单独支付和特定病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医保分局
6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
公安分局
7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60-69岁老年人乘坐公交半价优惠;60-69岁老年人乘坐地铁半价优惠(除工作日高峰时段7:00—9:00、16:00-18:00),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9.5折优惠。
60-69周岁老年人
区住建局
免费乘坐公交;乘坐地铁免费(除工作日高峰时段7:00—9:00、16:00-18:00),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9.5折优惠。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8
参观公园和
公共文化设施
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进入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家等级景区享受半价优惠。
9
参观旅游景点
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旅游景点。
区经发局
10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生活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失能评估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衔接,建立评估数据共享机制。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医保分局
11
健康管理服务
(1)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对65岁以下企业退休人员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人员每两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2)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建立居家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3)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对65周岁以下企业退休人员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人员
12
尊老金
对本地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财政局
1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区人社局
1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15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评估为0级(能力完好)、1级(轻度失能)和2级(中度失能)的,享受价值200元/人·月的服务;评估为3级(重度失能)的,享受价值300元/人·月的服务。
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级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评估为0级(能力完好)、1级(轻度失能)和2级(中度失能)的,享受价值300元/人·月的服务;评估为3级(重度失能)的,享受价值500元/人·月的服务。
年满60周岁失独老人(计生特殊家庭老人);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且介助介护的低保老人;年满60周岁分散五保老人;年满60周岁孤老;参加抗日战争老兵;年满80周岁重点优抚对象;现役军人父母中年满80周岁的老人。
享受价值1000元/人·年的服务。
80-89周岁的老年人。
16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1)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可享受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和护理辅具租赁三重补偿。生活护理方面,兼顾专业服务和亲情照护需求,两项合并计算。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支付时中度失能人员不超过900元/月,重度失能人员不超过1500元/月。医疗护理方面,对办理家庭病房建床手续的失能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600元/月补偿75%的标准,进行补偿。护理辅具租赁补偿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300元/月补偿75%的标准,进行补偿。(2)参保人员选择入住养老机构的,可享受生活护理、医疗护理两重保障。(3)参保人员选择在医疗机构的专护病房住院的,可享受生活护理、医疗护理两重保障。生活护理方面,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中度失能24元/日,重度失能40元/日标准进行补偿。医疗护理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6个月以上的治疗后病情基本稳定,并经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障待遇。
17
特殊困难参保资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8
减免困难学员的学费
对家庭贫困的学员减免学费。
6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
学员
19
公证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政法委
20
法律诉讼服务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区人民法院
21
抚恤补助
辖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抚恤补助;每人每月补贴65元,用于家庭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费和生活用水、电、气费等;每人每年组织健康体检一次,标准为每人300元。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60周岁及以上优抚对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2
分散特困供养
辖市、区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根据生活自理能力,按全护理300元/月、半护理200元/月、全自理200元/月的标准分档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由各辖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自主选择照料服务方式,但必须与委托照料服务人或机构签订并落实“四方照料协议”。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23
集中特困供养
辖市、区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根据生活自理能力,按全护理300元/月、半护理200元/月、全自理200元/月的标准分档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由供养机构直接提供。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24
最低生活保障
其本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5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溧阳市、金坛区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130元/人.月发放、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90元/人.月发放;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常州经开区城乡均按130元/人·月发放,其中低保内的重度残疾人为210元/人·月。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26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27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
28
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低保对象老年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29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照护培训
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30
居家探访
关爱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31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32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备注:1-14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5-32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