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关于调整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常新编〔2019〕12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州市新北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是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教育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经费渠道为全额拨款,挂常州市新北区招生办公室和常州市新北区教师发展中心牌子。
第三条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工作,指导开展学校校本研修,负责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课程建设,开展课程实施质量的监测、分析与评价工作。
(二)承担区域内教育信息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工作。
(三)负责区域内教育科研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为区教育局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区域内教育系统的基建、设备采购、资产管理和项目推进等工作。
(五)承担区域内各学段学业水平监测及非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综合协调和安排单位内外有关事务;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各学段的学业水平监测,负责非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组织管理,承担区域教育事业统计和研究分析工作。
(二)教育科学研究室。指导学校推进课程建设(包括规划、实施、资源、评价);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指导学科组建设,提升教学常规工作与专业研究水平;指导与促进教师学科专业能力提高;开展学科教学质量监测与分析反馈;开展区域内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为区教育局决策提供服务;指导学校与教师开展课题研究,抓好各类课题的申报、实施和评估等环节管理,注重问题导向、典型培养和成果转化,提高学校与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发布区内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信息。
(三)教师发展科。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下制定区域内中小学教师、中层干部和校(园)长的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并具体落实;采用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和骨干教师专业发展;与行政部门共同落实上级部署的教师和校(园)长的培训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校本研究工作。
(四)基建装备科。承担区域内教育信息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信息化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工作,加强教育资源库建设;负责全区学校建设项目与装备配置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属学校教育装备日常运用的指导和检查等。
第五条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科长(主任)4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党工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党工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