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化工产业管理局、孟河镇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区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及审管联动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构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长效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管联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秩序,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倡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二、监管对象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三、工作举措
(一)事中监管及审管联动
1.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应符合我区域零售网点布点规划要求。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需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2.在布点规划(见附件2)控制范围内,各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对零售网点设置条件进行预审,并发放《诚信经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各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留存《诚信经营告知承诺书》并将预审意见报区行政审批局。
3.区行政审批局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后,邀请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核查合格后依法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4.结合现场核查,加强对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警示教育。
5.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前,经营单位严禁无证经营,各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属地监管。
(二)事后监管
1.区应急管理局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结合年度检查计划、汛期、旺季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检查。各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零售店(点)应留存相关检查记录和问题整改资料备查。
2.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对于群众举报事项,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3.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建立落实到岗位、明确到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依法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成效纳入各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二)强化监管措施。根据事中、事后监管结果,安全监管部门动态调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检查频次。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经营单位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踪督促。事中、事后监管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强化失信惩戒。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后监管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经查实违反《诚信经营告知承诺书》1次的视为失信经营单位,各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经营单位或其经营者再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应严格审查并加强日常监管;违反《诚信经营告知承诺书》的相同情形累计达2次的,各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3年内对该经营单位或其经营者再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不予同意;失信问题无法整改的,各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及时退出经营,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镇(街道)要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给烟花爆竹从业者和社会群众,引导烟花爆竹从业者学法、懂法、守法,鼓励社会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形成全社会违必罚、促安全的高压态势。
附件:1.诚信经营告知承诺书
2.新北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
应急管理局 行政审批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1:
诚信经营告知承诺书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设置条件
1.选址与布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建筑物联建时,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且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专店销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8)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2.建筑物结构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安全出口应畅通。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米。
(5)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米。
3.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至少配备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日常管理重点要求
1.严禁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情况;
2.严禁销售冒牌、超标违禁及“假大空”等违规产品或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未实行专店销售;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5.严禁出现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出问题。
我单位郑重承诺:已知晓上述内容,在烟花爆竹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坚决杜绝安全问题的发生,致力构建诚信经营、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若违反以上承诺内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服从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市场的处理。
承诺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附件2:
新北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
序号
区域
规划网点数
1
滨开区
0
2
孟河镇
30
3
薛家镇
5
4
罗溪镇
8
西夏墅镇
10
6
奔牛镇
7
新桥街道
三井街道
9
龙虎塘街道
春江街道
11
魏村街道
合 计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