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残联、财政所,河海街道社会事业科: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常政发[2002]20号《关于批转市残工委常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农村居民特困残疾人发放助残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特困残疾人助残金(简称助残金)发放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区农村常住居民户口;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
3、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助残金的发放标准
凡同时具备发放对象三个条件的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助残金。
三、助残金的申报材料
1、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复印件;
2、户主及残疾人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助残金的审批程序
1、有残疾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村委会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2、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残疾人进行调查,签署意见,根据
第一条所述条件拟定享受对象名单,经所属镇(街道)残联复核后,报区残联审核。
3、区残联和区民政局每季进行联合验审,与低保审核同步。一旦残疾人家庭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停止发放助残金。
五、助残金的使用和管理
助残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每年由区政府列入年初预算。发放要依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采取每季度定期补助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各镇(街道)要建立助残金发放台账,确保助残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特困残疾人手中,并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通知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ΟΟ五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发放 农村 助残金 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