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力资源保障站,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将常州市新北区200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程序
(一)领取资料
2006年11月25日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公告及直接书面通知等告知,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审查报告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上一年度未书面审查的)等有关资料。
(二)自查整改
2006年12月底前,用人单位对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如实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报告书》由本单位工会组织签署意见,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应将填写后的《审查报告书》及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书面审查。
(三)书面审查
2006年1月3日至2007年2月10日为书面审查期,按照第四条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书面审查。
区属单位的送审地点: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衡山路18号-101人力资源市场内),电话:5127925;各镇(街道)所属单位的地点在各镇(街道)人力资源保障站。
(四)法律责任
对按照要求报送书面审查材料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审查情况栏记录已审意见。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收回《记录手册》,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或拒不纠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对书面审查的情况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范围
新北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常单位以及依法应当参加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通称用人单位)。
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应提供的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五)2006年11月单位工资发放单;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近期参保人员增减汇总表,在职职工未在本单位参保的,应提供以其他形式参保的证明,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交退休证。
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书面审查是对加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提高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做好2006年度书面审查工作。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书面审查 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1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