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为切实保障我区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180元,提高到月人均210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村 低保 标准 通知
抄送:区委、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