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7]13号)要求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经区合管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常新政[2006]41号)相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投入
2008年度我区农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15元增加至150元,其中,区、镇(街道)财政资助和个人缴纳标准各增加10元,市级财政资助增加5元。
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补偿的标准
根据苏卫基妇[2007]13号文中“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和“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要求,2008年度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分段计算结报,具体补偿标准为: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
1000元以下 补偿60%
1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90%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500元起付):
3000元以下 补偿50%
3001-30000元部分 补偿80%
30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50%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
10000元以下 补偿30%
10001-30000元部分 补偿70%
非定点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
三、增加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扩大补偿范围
门诊药费补偿办法和标准保持不变,将各镇(街道)新建的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2008年度门诊药费补偿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各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品收入的差额部分,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按季度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拨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