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软件园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软件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常州软件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软件园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常州软件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常政发[2007]1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软件企业入园奖励、软件销售收入上规模奖励、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奖励、软件人才奖励、软件园入驻企业房租及物业管理费补助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常州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常州软件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软件园管理中心)按市财政局、科技局制定的《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受理、初审和汇总,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复核、下达和检查。
第五条 申请单位及个人根据专项资金各类项目的申请条件和申报要求,编制并提供申请材料。经软件园管理中心初审、汇总,领导小组复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发文下达,同时报市财政局、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 软件企业入园奖励
2007年6月30日前注册的企业按原办法执行;在2007年7月1日后注册,三年内(包括注册当年)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软件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年软件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金额的,可按注册资本金的10%享受奖励,经确认的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可按注册资本金15%享受奖励。单次新增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申请企业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文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软件销售收入等材料。
软件销售收入包括软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培训及软件和信息外包服务收入,纯贸易销售收入不在此列。
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是指全球电子信息产业10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软件百强企业在区内成立的软件企业。
对技术水平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软件企业,由领导小组会同软件园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和扶持金额,报管委会批准后,发文下达。
第七条 软件销售收入上规模奖励
年软件销售收入介于1000万元~3000万元的,其奖励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奖励金额=(1+(销售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销售收入;年软件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2%进行奖励;其中软件外包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再增加0.5%的奖励。
申请企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减免税凭证、软件外包合同或海关报关单、软件销售合同、发票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软件销售收入等材料。
第八条 软件CMM/CMMI企业认证奖励
通过CMM/CMMI认证的企业,按2级、3级、4级、5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已享受过低等级认证奖励的,在高等级认证通过后,给予补差奖励。
申请企业必须提交咨询、认证合同、认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及付款凭证等材料。
第九条 软件人才奖励
1.2007年1月1日后新入园软件企业在册从业人员(本科及本科学历以上)达到或超过100人的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
申请企业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劳动部门确认的在册从业人员名单、学历证书等材料。
2.入园企业员工(本科及本科以上)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申请企业必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等材料。企业领取奖励时,须提交经员工签名后的个人所得税奖励发放清单。
第十条 软件人才培训奖励
1.为软件园培养软件人才的培训单位,申请奖励时必须提交培训方案、培训总结、培训决算等材料,软件园管理中心初审并提出奖励金额,领导小组复核并确定奖励金额。
2.软件企业员工参加政府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并与软件园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按培训计划确定的金额给予补贴。
以上两类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软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
1.引进研发机构奖励
①全球电子信息1000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研院所、列入“985工程”大学设立的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
②列入“211工程”的大学、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及软件百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奖励35万元;
③省重点实验室、省级科研单位、一般大学及软件上市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
申请单位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当年排名证明材料及相关认定文件或证书等材料。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
按科技三项经费项目程序执行,经论证后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 软件园入驻企业房租及物业管理费补助
具体按《区软件企业享受房租、物业管理费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常新科[2006]16号)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出具承诺书,承诺依法经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保证做到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如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限不满五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有抽逃资金、空壳挂号现象,一经查明,将追回拨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软件园内的所有软件企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