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北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常州市征地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规定,结合新北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拆迁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区城建局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拆迁所在地房管、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2、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着物;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4、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5、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6、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
7、户口的迁入、分户(婚迁、出生、军人转退除外)。
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上述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除房屋面积大于统一安置房面积(正常安置和照顾安置面积之和)或统一复建房面积的部分,再按重置成新价的120%给予补偿;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拆除房屋后不需要安置),按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的250%给予补偿。
三、为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保证拆迁居民的安居乐业,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对正常安置对象、照顾安置对象、优惠购买安置房对象等规定如下:
以下人员可列入正常安置对象:
1、拥有合法房产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征地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现役志愿兵。
3、原有常住户口并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现役军官的在拆迁范围内有户口的配偶。
4、被征地拆迁人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其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5、原有常住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实际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6、小城镇建设试点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7、经镇(街道)、村委(社区)、征地拆迁人、区拆迁办共同商定,需列入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可列入照顾安置对象:
1、原有常住户口本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现役军人,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对其本人可照顾安置1人;其配偶已随军,且户口不在本地的,可照顾安置2人。
2、正常安置人口中,在过渡期限(指从签订拆迁协议并交出被拆除房屋钥匙之日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内结婚,并将另一方户口迁入的,可列入照顾安置对象;有随同迁入的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居住的,可列入照顾安置对象。
3、正常安置人口中,在过渡期内生育并报进户口的新增加人员,可列入照顾安置对象。
4、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分配,但在征地范围内无房屋拆迁的,可列入照顾安置对象。
5、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建房或通过购买在拆迁范围内房屋,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其常住的家庭成员可列入照顾安置人口,但照顾安置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原面积。
下列人员可列入优惠购买安置房对象:
1、祖籍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的走空户,可同意购买按2人计算。
2、安置人口中,在过渡期限内结婚的,未将对方户口迁入的,可同意购买按1人计算。
3、安置人口中有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而未婚的,可同意购买按1人计算。
4、在本市其他地方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婚嫁到拆迁范围的,可同意购买按1人计算。
5、被征地拆迁人家庭中,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官,其本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同意购买,按1人计算。
四、被征地拆迁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根据列入安置、照顾和购买对象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核定,经公示确认后,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并预收房款;过渡期间结婚、生育等新增人员经公示确认后亦按上述标准在房屋安置时予以确认。安置房户型根据安置面积、照顾安置及购买面积之和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安置时多退少补;楼层差价另行计算。
五、正常安置、照顾安置、优惠购买等安置房价格按以下标准计算:
1、拆迁房屋的原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原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的,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又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拆迁房屋的原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按安置房的建安价结算;由于安置房房型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但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由于被征地拆迁人原因要求超标准增加的安置面积,增加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被征地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且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面积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最小户型给予安置,超出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被征地拆迁人要求选择非最小户型的,超出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4、照顾安置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
5、照顾购买的,按安置房优惠市场价结算。
6、同一被拆迁户既有正常安置,又有照顾安置或购买面积的,超出正常安置面积的均按该户最高价格结算。
六、安置房建安价、成本价及优惠市场价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对具体安置小区评估测算后上报区政府确定,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七、征地拆迁人及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严格把关,核实被征地拆迁人家庭的居住状况,并将被征地拆迁人的住房情况、实际居住人口状况、安置面积等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的实施补偿安置。
八、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搬空房屋的被拆迁户给予以下奖励:
1、拆迁奖励费:在拆迁前公布的第一时间段签订拆迁协议的,按3800元/户奖励;第二时间段签订拆迁协议的,按2500元/户奖励;第三时间段签订拆迁协议的,按1500元/户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2、搬家腾房奖励费:在拆迁协议签订后1~5天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拆除房屋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奖励;6~10天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拆除房屋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元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九、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和企业非生产用房后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后,不需搬迁设备的,不补偿设备搬迁费;需搬迁的,其设备的拆除、搬迁、安装等费用,最高按被拆除生产用房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0%给予补偿。
十、被拆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所有需拆除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除房屋总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在实施征地拆迁前已停工停产的不予奖励。
十一、拆迁国有土地上属原集体土地改制企业的,如改制后企业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城市房屋拆迁办法执行;如土地未参与改制或改制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征地拆迁人或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与被拆迁企业签定协议前必须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附属物评估报告、停工停产、搬迁费用等补偿情况报区拆迁办监督审核,经审核后才能与被拆迁企业签订拆迁协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