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北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新北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新北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保障金高效、安全运转,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常财社[98]13号、常残[98]16号)、《新北区贯彻执行〈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常新政筹[200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分
配、分级审批,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三条 区每年将所征保障金总额中区留成部分的60%作为区级保障金,用于发展区级残疾人事业;另外40%作为镇(街道)级保障金,按照各镇(街道)规模及残疾人结构分布情况,每年返回各镇(街道),用于基层残疾人事业建设。
第四条 区级保障金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等区级残疾人就业工作,以及全区特困残疾人助残金、基础设施建设、残疾人重大活动等区级残疾人事业各个领域。各镇(街道)除基层残疾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区级给予补助外,其他所有涉及残疾人工作支出的费用都由各镇(街道)从返回的保障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承担。镇(街道)级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
(二)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残疾人就业工作;
(四)贫困残疾人补助;
(五)社区(村委)残疾人工作;
(六)残疾人康复工作;
(七)残疾人宣传文化体育工作;
(八)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
(九)残疾人组织建设,基层残联助理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开支标准,比照全民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待遇享受(除河海街道、春江镇、孟河镇配备2名残联助理员外,其余单位均配1名);
(十)其他残疾人事业开支。
第五条 保障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残疾人事业。区级保障金的使用,由区残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使用;镇(街道)级保障金的使用,由镇(街道)残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镇(街道)财政审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 区、镇(街道)两级保障金作为残疾人事业经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第三条所规定的范围支出,不得移作他用,不足部分,将分别由各级财政拨款予以补足。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保障金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本金,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区、镇(街道)两级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残联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