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三项经费
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
现将《科技三项经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常州市新北区科技三项经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优势技术和优势产品,促进科技项目决策与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科技三项经费投入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技三项经费的支撑拉动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常开委〔2005〕1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的经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全区科技经济发展的重点方向,向各级科技重点项目倾斜,突出高新区发展的三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专题园区、创业中心的高科技项目,集成科技资源,实现扶优扶强。
(二)加强引导。充分体现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引导和保护企业加快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激发企业从事科研开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增加科技资金的投入。
(三)公开公正。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专业咨询和行业指导作用,对科技三项经费项目的申请、立项、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公开,并接受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项目实施的公正。
(四)注重实效。加强对立项项目可行性调研和实施过程监理,重点围绕支柱产业发展、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的培育,力求重点突破,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以下对象:
(一)匹配支持已列入市以上科技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根据常开委〔2005〕4号文实施);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专利成果转化项目;
(三)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科研机构承担的项目,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承担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注册并形成区级财力的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三)遵纪守法,有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
(五)项目符合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申报成果推广项目的企业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
(二)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六条 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不在支持之列。
第七条 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同一类型的项目(上级科技计划匹配项目除外);已得到区其它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科技三项经费计划;除有正当理由,以前年度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正常实施的单位,不得再申报新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立项审查管理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以下组织申报工作:
(一)编制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对申报工作给予指导;
(二)受理申报项目,并对材料的格式要求进行初审;
(三)会同区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结果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网站、《常州高新区》报和区政务公开栏上公示一周。
第九条 区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并按照《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审。
第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分和评估意见,对拟立项项目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网站、《常州高新区》报和区政务公开栏上公示一周,并将公示通过的项目提交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公示项目的承担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定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经费按以下情况分别实施:
(一)区科技局制定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区科技局根据会议纪要编制文件,经区财政局会签后,由分管区领导签发。
(三)单项支持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提请区行政领导办公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