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改进收费管理
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分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常州高新区改进收费管理、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常州高新区改进收费管理
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批转常州高新区改进收费管理、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就对区本级以上工业企业实行优惠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优惠的范围
1、现有的区本级以上工业企业。
2、本细则颁布后注册在高新区、电子科技产业园、国家环保产业园、软件园、空港产业园、滨江化工区(新港公司)的区本级以上工业企业。
二、规费免征的项目
根据常政发[2005]92号文件规定,区级免征的规费项目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垃圾处理费、职教经费、治安联防费。
三、实施时间
区级免征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05年6月1日。对2005年6月1日以前应缴未缴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垃圾处理费、职教经费、治安联防费,按照“欠缴补缴、已缴不退”的原则执行,其中职教经费缴至2005年一季度,工会经费自2005年二季度开始不再由地税代征,由企业自主交纳。
四、操作办法
1、现有区本级以上工业企业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园区办确定企业名录,各涉企收费单位根据企业名录实行收费优惠。
2、本细则颁布后在高新区范围内新办企业、老企业的改扩建项目能否享受收费优惠由区经济发展局确认。在电子科技产业园、国家环保产业园、软件园、空港产业园、滨江化工区(新港公司)范围内新办企业、老企业改扩建项目能否享受收费优惠由区园区办确认。涉企收费单位凭区经济发展局、园区办书面确认书办理收费优惠。
五、本实施细则由常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