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科技厅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区科技计划体系中增加“常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并在区科技三项经费中设立专项。为做好该基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了《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常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计划立项管理实施办法》(常开委[200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的经费来源于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用于支持常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是区科技计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旨在与国家创新基金有机衔接,鼓励常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家创新基金的有关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常州市的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常州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申请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资助数额3倍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常州高新区科技局每年年底以前制定并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的《常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常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申请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的项目应符合年度的《常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应按常州高新区科技局发布的《常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常州高新区科技局统一公开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合格后,常州高新区科技局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常州高新区科技局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报企业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常州高新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常州高新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进行立项审查的时间和批次。
第十三条 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从常州高新区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择,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常州高新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区科技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经常州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批准的项目,需要与常州高新区科技局签定《常州高新区科技项目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由常州高新区科技局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
第十六条 未获得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立项的申报项目,常州高新区科技局将向项目申报单位发出《不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常州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计划立项管理实施办法》(常开委[2003]5号)和《常州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常新科[2004]10号)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常州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其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按照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