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新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新北区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加快农村小康建设进程,根据《常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主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具体包括:
(1)丈夫或妻子;
(2)未成年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
(3)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4)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条件的子女;
(5)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6)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7)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家庭,是指拥有集体所有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或虽失去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但享受土地补偿金以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取得的下列收入:
(1)各项农副业、家庭成员劳务收入、农村集体经济分配所得;
(2)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
(3)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4)继承、接受赠与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特许权、集体分配收入;
(5)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6)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六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2)临时性社会补助;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4)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5)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收入的计算按申请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七条 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
(2)没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经营性、资产性设施,物品价值超过当地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
(2)拥有手机、高价收藏品、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劳动能力但不参加劳动、经教育未改正的;
(5)农村居民有承包田、自留地,无故抛荒的;
(6)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不履行有关规定或义务的;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9)其他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参照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第十条 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全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只有一名成员的家庭,其本人保障待遇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4、持有残疾证的保障对象,其本人保障待遇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5、保障对象为优抚对象的,其本人保障待遇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承担50%,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设立低保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财政、审计部门对各镇、街道保障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时间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知该居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在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社会事业局;
4、区社会事业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向群众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社会事业局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4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主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拥有集体所有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证明;
(4)保障对象为失地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失地证明(指全部失去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
(5)优抚对象相关证件;
(6)学生证;
(7)残疾人证;
(8)家庭成员的劳务收入证明;
(9)家庭农副业生产收入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全额享受的低保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其他低保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核查中发现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新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附:
新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农村贫困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足1800元的(150元/月),由政府实行差额补助,其中失地农民的保障标准为年人均收入不足2400元的(200元/月),由政府实行差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