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常州市新北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省、市廉租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我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及范围
(一)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新北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在常州市市区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00元(含)以下;
3.无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先在城区范围(河海、三井、龙虎塘街道)内实施,再逐步扩大到其它行政区域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的认定
1.户口的认定: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具有常州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现户口在新北区的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的认定: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确认。人均月收入的计算: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廉租住房之月起前6个月的家庭总收入÷家庭人口÷6。家庭总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资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不包括借贷收入和出售财物收入。
3.“无房”家庭的认定:没有自有住房,也没有承租公有住房,且又不居住在直系家属住房中的申请家庭。
二、保障方式
我区的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租金补贴是指区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区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一)租金补贴标准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简称特困证)的家庭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其他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住房保障面积补足每人18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户家庭每月最低可享受216元。
(二)租金补贴的测算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为申请家庭的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享受的租金补贴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为按该家庭人口计算的租金补贴面积乘以租金补贴标准。
1.保障面积的认定
(1)“无房”家庭,按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计算;
(2)有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计算;
(3)居住在直系亲属的住房中,且实际居住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可与直系亲属共同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其直系亲属的住房面积计算为该家庭已有的住房面积,按面积差计算,也可与直系亲属分开,作为“无房”家庭单独申请。
(4)居住在直系亲属的住房中,且实际居住地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搬出该住房后需连续在外实际租住非直属亲属的房屋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廉租房,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作为“无房”家庭认定。
(5)原有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的家庭,无论何种原因出售、变卖、拆迁或处理该住房(不论面积大小)而导致“无房”的,自房屋出售、变卖、拆迁或处理之日起三年后才能申请廉租房,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
(6)离异前有自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因离异导致无房的,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后才能申请廉租房;若其在离婚前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其原有住房面积计算为已有住房面积,享受面积补差,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后可作“无房户”认定;离异前无自有住房,居住在直系亲属住房中的,因离异搬出该住房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作为“无房户”认定。
2.家庭人口的认定
(1)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如家庭人口不超过5人的(含5人),按实际人口计算享受的租金补贴,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如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只能按5人计算应享受的租金补贴。
(2)申请家庭单独立户与直系亲属(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符合保障条件的,按合住家庭人口计算。
(三)租金补贴的发放
经审核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按规定建立家庭账户。家庭账户的建立以及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拨付等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帐户的实施意见(试行)》(常政办发[2008]71号)文执行。
三、申请和审核
(1)申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户主)到户口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和填写廉租住房申请书及申请审核表,申请的同时需提交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2)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村委)社区,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
(3)核准:区住保办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收入证明转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转送区住保办。区住保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保办安排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加以保障。
四、年审和退出
1.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应于每年10月到11月到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年审手续,其中首次持证家庭的年审时间为持证之日起第二年的10月到11月。
2.到期未参加年审的家庭,从次年的元月起暂停享受租金补贴,该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年审手续并通过后一并发放。
3.自年审之月起的一年内未参加年审的家庭,视作自动退出,即使该家庭仍然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也必须重新申请才能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4.区住保办根据年审情况,对家庭人口和住房发生变化但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调整保障方式、额度。
5.对连续一年不持有特困证(或低保证)且又不符合当年廉租住房扩面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退出机制,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6.因家庭人口或住房情况变动,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退出机制,停止发放租金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区住保办收回廉租住房。
五、其它事项
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封存租金补贴账户;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交以前房租。该家庭三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2.已列入拆迁计划或已拆迁在过渡期的家庭,按有关拆迁安置政策规定执行。
3.廉租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常州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规定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