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
根据市委《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发[2008]23号)及市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常卫基妇[2008]185号)文件要求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经区合管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常新政[2006]41号)相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参保对象的范围
1.未参加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居民。
2.经区人民政府或区合管会批准的其他居民。
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09年度我区农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50元增加至21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增加5元,区、镇(街道)财政补助各增加20元,个人缴纳标准增加15元。
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补偿的标准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从我区实际出发,对住院医疗费用具体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度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分段计算结报,具体补偿标准为: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300元起付):
不分段 补偿75%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500元起付):
3000元以下 补偿50%
3001-30000元部分 补偿80%
30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70%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
10000元以下 补偿50%
10001-30000元部分 补偿80%
非定点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民营医疗机构不在补偿范围。
四、参保人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调整为80000元。
五、规范门诊补偿办法
参保人在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可报范围内的门诊药费享受15%的农保即时补偿,单次刷卡申报金额或每日累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全年门诊药费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500元。2009年度门诊药费补偿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各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品结报经费,由各单位先行垫付,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按季度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拨付。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