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新区(新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区国资委统一、高效、权威、科学地进行决策和行使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国资委是在高新区(新北区)党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区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作为区国资委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三条 区国资委主任由区长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区政府各分管副主任、副区长兼任,委员由区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监察局、经济发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发展(集团)总公司、园区开发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区国资委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区国资办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区具体情况拟定的规章、制度;
(二)涉及全区国有资产调整与改组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四)区属国有公司提出的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五)区属国有公司提出的公司年度报告,收益运用和年度经营计划;
(六)区属国有公司监事会提出的公司年度工作和年度监督计划;
(七)区属国有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由区国资委批准,按《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区属国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九)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事项;
(十)区属国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担保公司以外);
(十一)确认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资格;
(十二)对区属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的奖惩方案;
(十三)区属国有公司资产转让给其他公司以及转让给外商和私人的行为;
(十四)对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区国资委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临时会议在下列情况举行:
(一)区国资委主任、副主任提议举行;
(二)五名以上区国资委委员联名提议举行;
(三)区国资办提议,并经区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同意举行。
第六条 区国资委会议由区国资委主任主持,区国资委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委托副主任主持。
(一)区国资委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的区国资委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区国资委委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外,应当出席会议。
(二)区国资委会议议程由区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议程确定后,区国资办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前三天送达区国资委委员。
(三)区国资委会议因故不能举行时,对全区国有资产管理中紧迫的重大事项可以采用书面审议方式进行。由区国资办负责收集汇总区国资委委员的审议意见,报区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审定。
第七条 区国资委就审议事项需作出决议的,应由出席区国资委会议三分之二的委员表决通过。区国资委决议的表决方式采用记名方式,表决结果由区国资办整理,区国资委主任签发。区国资委决议事项由区国资办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八条 区属集体资产的监督参照区国有资产监管办法执行,有关重大事项列入区国资委议事范围。
第九条 本规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