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北区农业结构调整
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现将《关于加强新北区农业结构调整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
关于加强新北区农业结构调整
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常政新财[2003]1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财政性农业林业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常州市财政局常财农[2002]14号《关于改革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规范我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结构调整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结构调整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开性,改革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农业结构调整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农林局、科技局和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论证,统筹安排结构调整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林局),主要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下发立项批复,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已由区政府常新政[2004]157号文下发)。
二、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农业结构调整财政扶持资金是区政府安排专门用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项目(含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项目、示范基地和设施农业园区项目(含品种、技术、知识更新工程项目)、上级部门批准立项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等。
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的基本要求是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系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集中使用原则,实行项目化管理。原则上同一地区同一项目扶持年限不超过3年,且每年该项目要有新投入。
三、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与实施
(一)项目的申报。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申请单位是项目单位,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申报单位,是指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时也是项目管理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根据本地区实际,按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发布的农业项目招投标指南的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并提供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和概况,资金来源、技术条件、环境条件、材料供应、施工能力、预计效益、辐射推广等情况。项目单位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按要求编报项目建设规划,并按要求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项目申报单位应对上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同时提出对申报项目的扶持额度要求,并承诺本级财政予以配套。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必须是在我区范围内的经济实体,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技术力量、资金能力,申报时需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二)扶持项目的确定。各地申报的项目统一实行立项招投标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农业总体规划进行初审,将符合规定的项目递交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查、论证。为提高项目质量,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各镇(街办)申报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初选具有发展性、超前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项目库”,供领导小组筛选,每年度控制总量(20-30个),突出重点,择优选择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对其中比较典型的重大项目,向上级部门推荐立项。
(三)项目的管理。项目选定后,由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具体实施。区农林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归口协助抓好项目建设。
(四)项目的实施。经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选定的当年项目,每年年初由农林局、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批复。农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的,必须报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与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财政局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明确各自权利与责任。
农业科技项目经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常开委[2003]5号文的有关规定实施。
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班子,根据项目规划,制订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措施,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建成,达到规划建设标准,及时发挥效益。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五)项目的验收。项目完成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实施单位和管理单位可向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申请验收。一般项目验收时间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对跨年度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执行。
四、结构调整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筹集
2005年起,区财政将设立农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含“科三经费”中用于农业的部分)。结构调整资金由区财政扎口管理,专款专用,并优先保证上级部门确定的需区财政配套的项目资金。
对列入区财政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项目所在镇(街道)按照区、镇(街道)1:0.2~0.5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数额应不低于区、镇(街道)两级扶持资金总额。对于科技含量高、能显著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资金的配套比例限制。
(二)资金管理
1、结构调整资金实行镇级财政报帐制,专人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规定)。财政所要严格财务会计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列支。按照项目规划建设内容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2、资金的拨付。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有关条款,在计划扶持额度内,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最后预留20%的财政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
3、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直拨制。财政补助资金全部通过专户直拨,不得进行横向转拨,以减少中间环节。
4、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拨款、付款的支付方式一律采用银行转帐,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项目支出的各种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禁止白条报销。税金应包括在项目款之内,不得另行支付。
5、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农业结构调整资金要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按照“江苏省农业园区(项目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资金的监督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情况严重的,报请领导小组中止项目执行。
(二)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清理财物,编制项目决算,对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等进行全面总结,同时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进行资金配套的,取消项目单位今后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申报。
本意见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