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镇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各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2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手段。各行政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我区依法行政进程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抓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性强,政策性高,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备案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强工作人员,做到人员确定、权责一致。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培训和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文件精神,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行政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要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以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备案工作科学化、现代化,不断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各办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行政措施的统称,其有效时间一般应超过六个月。需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涉及行政许可内容;(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3)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4)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5)有行政处罚内容;(6)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区政府、政府各行政机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文件、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等不在报送范围之内。
(二)报送期限及相关材料
需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打印的正式文本,并由报送单位盖章,不得以会议文件、复印件或文件汇编的形式报送;具备条件的,还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的背景、目的、依据以及外地值得借鉴的经验、文中主要条款的说明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报送单位及承办机构
凡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由区政府法制办初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区政府所属各办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行政机关负责报送备案。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和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区政府法制办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规定但材料不齐全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事项
区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2)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3)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4)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5)是否越权设定减免税,设置地方保护、市场限制、行业垄断等内容;(6)是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违背;(7)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区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备案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依据(材料)的,备案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需要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区政府各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已经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
五、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
对审查规范性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请区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对应当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制作《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书》,加盖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印章后发送各有关单位,并在政务公开栏和政府网站上公示。对应当责令限期修正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制作《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限期修正规范性文件通知书》,加盖区政府法制办印章后发送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单位。原报送单位应当在上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审定。逾期不报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报请区政府予以撤销。
(二)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三)区政府与同级辖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经区法制办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意见进行处理。
(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或者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一并责成报送备案机关限期改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处理决定(或意见)的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
(五)区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FX:PAGE]。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六)汇总报告和公告。区政府各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l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在建立相应台账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报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公告而未公告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政府公告栏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区政府各办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或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区政府法制办对上述反映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函复反映的单位。
六、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区政府各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中,落实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而导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于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于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