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
行政许可规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镇政府、镇政府筹备组,各街道办事处,各办局、有关单位:
按照常新政办[2004]7号文件精神,我区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根据市政府法制办[2004]6号文件精神,要求对各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有关材料进行备案,经研究,现对这项工作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各单位、部门于3月8日前将各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有关材料报送区政府政研法规处(1113室),法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许可的实施组织由本单位盖章报送,受委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由委托行政机关盖章报送。各机关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法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和电话;
2、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许可实施组织
1、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和电话;
2、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受委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该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委托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委托书复印件。
凡是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但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仍应对照上述要求报送材料,并应当另附一份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说明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目标、人员配备、实施时间、实施成效、如何与行政许可法衔接等等,应尽可能详细。
各单位在填报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时,应列举该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条款,以便于审查。在清理过程中如遇相关业务问题,请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