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镇政府筹备组,各街道办事处,各办局、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了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施行,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全区的清理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各镇政府、镇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委办局根据分工,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逐项清理。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本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一并进行清理。
(三)依法审定的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四)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各级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
二、清理工作的分工
(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的清理工作;对区政府各办局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向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区各办局负责区直属单位文件中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
1、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和以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区各办局清理工作任务:
(1)按照要求填报清理表,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2)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查通过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按照要求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审定处理;
(3)对涉及管委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提出处理建议;
(4)对涉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5)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三)各镇政府、镇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由镇政府、镇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
1、各镇政府、镇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列清理工作: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2)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3)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2、各镇政府、镇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任务:
(1)清理、规范本镇、本街道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取消本镇政府、本街道办事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违背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行政许可规定,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3)汇总本镇政府、本街道办事处清理结果,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4)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认定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1、属于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需要依据当事人申请而为,对管理对象而言,凡未经许可从事依法应当经过许可的活动的,构成违法;
2、具有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性质,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具有控制危险、配置资源、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和信息等方面的作用;
3、名称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同意、审查、批准等;
4、该行政许可活动是行政管理中正在实施的。
(二)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如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公文等的审批;
3、告知性备案;
4、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
四、清理的内容
(一)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五个方面及所涉及的文件。
(二)事项的清理内容:事项名称、种类、设定事项的依据文件。种类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许可事项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划分为六类;对不属于六类情形的,列入"其他"类别。依据文件是指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文件、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委办局文件、管委会文件、区政府文件以及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
(三)实施主体的清理内容:实施主体的名称(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加盖的单位印章为准)、单位性质、是否属于委托或者授权、实施主体的权力来源(即所依据的文件);
(四)条件的清理内容:我区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有规定;如果有规定,是否与有关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致。
(五)程序和期限的清理内容:我区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是否有规定;如果有规定,是否与有关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致。
(六)收费的清理内容:是否收费;收费的依据文件。
(七)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清理内容的处理涉及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应当同时提出建议。
五、提出审查处理建议
相关部门、单位对所清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管委会、区政府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予以取消:
(二)实施主体符合下列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调整: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增设违反上位法条件的管委会、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修改建议;对增设违反上位法条件的本区其他规范性文件,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办理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属于管委会、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属于本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五)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正在收取的,应当停止。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对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管委会、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收费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本区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收费的,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六、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全面领会清理工作要求,熟练掌握清理工作标准,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
各镇政府、镇政府筹备组、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各有关单位于3月5日前,将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报表(见附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扎扎实实地推进清理工作。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事项多、情况复杂,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清理工作。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全面完成清理任务。
(三)加强沟通,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人员要主动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清理行政许可规定报表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清 理 行 政 许 可 规 定 报 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清
理结果
实施主体
主体清
条件 程序
期限 收费
条件 程序 期限
收费清理结果
许可事项所涉
管委会、区政府文件
处理建议
本单位文件
处理结果
填表说明: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1、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审批行为)。
2、行政许可的主体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3、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主要是指我区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4、许可事项设立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应予以撤销的,直接在“事项清理结果”栏中填写撤销。
涉及管委会、区政府文件的,在“许可事项所涉管委会、区政府文件”栏中填写该文件名称及发文号,并在“处理建议”一栏中填写“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涉及本部门文件的,在“许可事项所涉本单位文件”栏中填写该文件名称及发文号,并在“处理结果”一栏中填写“废止”或“修改”的结果。
5、行政许可事项本身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但实施主体以及条件、程序、期限、收费违反《行政许可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
在相应的“清理结果”栏中填写“取消”或“废止”或“调整”或“修改”等清理结果。如涉及管委会、区政府文件以及本单位文件的,参照“填表说明”第4条的办法填写。
6、本表不足填写可以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