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镇、街道民政工作
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推进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加强民政自身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民政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标准
(一)明确职责
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为: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工作政策和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本镇、街道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做好救灾救济和五保供养工作,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和慈善捐助活动;
3、负责做好优待抚恤工作,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4、负责所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5、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推进社区建设。
6、承办上级交办的镇、街道、村行政区划和地名、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7、负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8、负责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社区民政组织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9、做好婚姻、收养登记业务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10、负责做好基层民政信访工作;
11、承办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核定人员
依据基层民政工作职能要求,所辖镇、街道区域内人口情况和民政对象分布数量,各镇、街道民政办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核定基数为3万人,不足3万人的以3万人为标准),在核定的人口基数上,每上升3万人口的,增加配备工作人员1名。
人员配备的具体要求为:(1)其中至少应有1 人为国家公务员身份;(2)公务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行政编制调剂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在分流人员或富余人员中调剂充实的解决办法。如调剂解决有难度的,应采取增加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的办法解决;(3)各镇、街道要充分考虑到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直接面对群众、政策法规知识和工作经验要求较高的实际情况,要选派热爱民政事业、政治业务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较强业务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民政办负责人(民政办主任)。民政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文化,会熟练使用和操作计算机,以适应信息化、规范化的要求。
(三)落实场所
各镇、街道要为民政办安排必要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主要满足办公、群众接待、档案资料存放的需要)。为方便群众,维护机关办公秩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设立办公场所。
(四)配备设施
为了保障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广大民政对象服务,适应工作规范化、信息化、高效化的要求,基层民政办公室应当配备计算机、传真机、档案橱及其他有关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建立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基层民政办公室应统一制定民政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务公开的内容,并公布上墙。主要包括: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五保供养工作程序,政务公开内容、基层民政办行风建设标准等。
(六)队伍建设
要加强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为切实提高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市、区民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基层民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还将加大基层民政工作的考核力度,落实奖惩措施,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将建议所在镇、街道予以责任追究或岗位调整。
(七)办公经费
各镇、街道民政办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确保得到保障。
二、基层民政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实施步骤
1、2006年7月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区基层民政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出全区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2、2006年8月至9月,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全区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文件精神,具体负责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工作;
3、2006年9月,对全区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有关部门。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党政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办、区财政局为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道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并抓好工作落实。
2、加强业务指导。在春江镇进行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全区推进,由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对各镇、街道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确保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通过一个。
3、加强资金保障。为了确保本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由区财政对镇、街道民政规范化建设予以适当经费补贴,每个镇、街道补助1.5万元,主要用于购买电脑、传真机、档案橱、制作职责制度宣传牌等,其他办公设备的配备,由各镇、街道财政承担。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