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快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帮扶、慈善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管理规范、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落实相关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同时要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扎实推进。
标准有别,分类施救。建立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目标明确,方向一致,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从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别、不同对象的困难群众,根据困难程度实行相应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
公平公开,规范管理。将救助的对象、条件、内容、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实施动态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使社会救助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城乡联动,整体推进。将社会救助工作覆盖到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和谐发展。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
凡新北区户籍的家庭和人员,符合“五保”、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和灾民救济条件的,均可纳入各级政府的救助范围,并根据有关政策得到不同类别的救助,具体救助类别包括:
(一)“五保”救助。指城乡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对象,凭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可得到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五个方面的政府供养。
(二)城乡低保救助。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凭区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得到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救助。
(三)低保边缘救助。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城乡困难家庭,凭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边缘救助金领取证明》,可得到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救助。
(四)灾民救助。指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害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可凭本人申请,按相应审批程序得到救济。
三、救助制度
针对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施救,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不断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具体包括: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人员,可得到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五个方面的政府供养。供养形式可结合其本人意愿,分别采取集中和分散供养形式。建立五保供养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集中供养经费由财政直接拨付到敬老院账上,分散供养经费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到供养对象。抓好五保供养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和集中供养水平,2006年底前,全区以镇为单位的集中供养率要达到70%以上。加大敬老院基础建设力度,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积极探索社会化养老新模式,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五保供养机制。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低保边缘群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兜底保障作用,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168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4]68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新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新政[2004]9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城乡低保制度。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科学、合理地制订和调整低保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及时将处于城乡居民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实施分类施保。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定和经费发放程序,确保低保“公平、公开、公正”。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残疾、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
积极完善低保边缘群众救助制度,按照全市统一的低保边缘群众分类标准,认真做好低保边缘群众调查和分类工作,并根据标准分类进行救助。
(三)完善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认真落实区政府《关于印发新北区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新政[2004]113号)精神,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做好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确保灾害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住房倒损的灾民,按照灾民救助的相关政策进行救助。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常州市大病慈善救助政策、《新北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常新政办[2005]44号)以及区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常新政[2006]4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我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救助为辅助,以常州市慈善大病救助为补充的医疗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合作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科学合理制定医疗救助标准,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治病难”问题,努力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五)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对特困人群的教育救助,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51号)精神,在公办中小学中,对城乡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实行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减免50%以上或酌情减免。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认真落实《常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22号)精神,对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户,实施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的住房救助制度。对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五保人员中的危房和房屋失修户,实行住房改造等多种形式的住房救助。
(七)积极拓展就业援助制度。进一步拓宽再就业渠道,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促进困难群众特别是城乡低保对象就业。对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鼓励镇、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大龄就业群体的实际困难。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按比例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八)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强化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向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对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享受免费法律服务。
四、工作要求
社会救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是全面实现“两个率先”、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各单位务必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整合资源,强化社会救助体系的综合保障能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结对帮扶、慈善救助、爱心超市及送温暖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与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在落实“重点对象、重点救助”的同时,避免和克服“多头救助、重复救助”的情况,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活动。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有序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社会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对社会救助体系各相关项目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积极推行和引导“社会救助工作社会化”。着重围绕“助困、助残、助医、助学、助老、助孤”六个方面,不断健全、完善和充实我区社会救助体系。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