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新修订的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五保供养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区五保供养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对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长期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区委、区政府对五保供养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对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五保供养工作,增强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各项五保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二、增加资金投入,确保供养标准及时足额到位
根据新《条例》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五保供养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我区2006年五保供养标准为不低于3500元/人、年。从2006年起,在镇(街道)现行包干基数的基础上,区政府按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增加对镇(街道)补贴,并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承担。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金,由镇(街道)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的直接拨款至供养单位。
三、落实责任,确保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到实处
各镇(街道)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确保我区各项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到实处。一是要严格规范五保对象审批程序,凡新审批五保对象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将真正符合“三无”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要确保以镇(街道)为单位的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三是要通过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落实,确保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四是加强五保供养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按比例配备敬老院工作人员。凡有“关爱工程”建设项目的镇,必须确保项目资金的投入,加快推进步伐,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