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新北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进一步优化我区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和投资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区政府加强对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打假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开展打假工作。
第三条 区打假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各有关打假成员单位依法开展打假工作;打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打假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具体承担打假工作。
第四条 打假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工作体制,即各村委(居民委员会)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打假成员单位向区政府负责并逐级签订打假责任书。
第五条 区政府打假领导小组对各打假成员单位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各打假成员单位的汇报,定期召开打假形势分析会,对重大案件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在打假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打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提供办案条件,切实保护打假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放任不明真相的群众、不法分子对打假执法人员进行阻拦、围攻、威胁和谩骂。不得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不得对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区政府切实加强打假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打假工作队伍,在各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本辖区域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各类批发、专业市场管理,加强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质监、工商、公安、农林、卫生、药监等打假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能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积极协助、配合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对依法移送的案件应积极受理,不得无故拖延和推托。
(一)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政府授权,组织实施辖区内有关专项打假活动;负责“打假办”的日常工作。
(二)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市场交易中的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负责全区在流通领域的打击假冒伪劣。
(三)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
(四)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做好学生课间餐、“学生奶”及其他方面的学校食品卫生的管理和督查。
(五)区农林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推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开展农业投入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六)区城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中的有关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假冒伪劣建材的执法工作。
(七)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辖区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重大假冒伪劣产品事故的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重大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八)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起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对立案监督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区法院:依法判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各打假成员单位应设立打假举报信箱,公布打假举报电话,热情接待举报人员,严肃办理举报案件,认真落实打假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打假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报区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分别负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
第十条 各打假成员单位每个季度由联络员负责向区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打假的情况。遇到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
第十一条 各打假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一)包庇、放纵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
(二)对上级执法部门到本地执行打假任务时配合不力,以种种借口推诿或消极对待的;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被上级执法部门多次查处予以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辖区内厂房、仓库、设备监督管理不严,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生产、储存、运输条件和便利的;
(五)执法部门不依法办案,搞“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等,违法处理案件的;
(六)执法部门对依法应予以受理的移送案件,拖延、推诿的。
第十二条 各打假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为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
(四)挑动、纵容不法分子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打假的;
(五)对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
(六)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纪律,向外泄露举报人身份,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区政府对在打假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区打假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向区政府汇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后的常州市新北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调整后的常州市新北区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董 谦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郜 军 区党政办副主任
洪富兴 区经济发展局党工委副书记
尹礼平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副局长
张玉泽 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北分局局长
成 员:刘玛娳 区纪委常委
袁翔忠 区法院副院长
徐兴洪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天舒 区委宣传统战部副部长
谭伟良 区司法局局长
刘金曙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华田 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党工委书记
朱 克 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朱蓉兰 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卫生局局长
屠伟庆 区农林局副局长
吉 波 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副局长
方建伟 常州市交通局新北分局副所长
刘志洪 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局长
盛卫群 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北分局副局长
陈志松 春江镇副镇长
何建钟 孟河镇副镇长
蒋浩良 新桥镇副镇长
俞建华 薛家镇副镇长
郑建新 罗溪镇副镇长
汤亚新 西夏墅镇副镇长
朱华明 河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沈留建 三井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
盛卫国 龙虎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北分局,由盛卫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