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对农村困难群众实施有效的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全区医疗救助体系,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市关于农村医疗救助相关文件精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社会事业局研究制定了《新北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对农村困难群众实施有效的医疗救助,促进我区医疗救助体系的完善,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新政[2005]26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民救[2004]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享受40%生活救济费的精简下放老职工;
(四)因患下列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农村其他困难群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和慢性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急性脑中风、严重烧伤、重度精神病,经区卫生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康复医疗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核报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医疗救助形式包括:
(一)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保费由政府予以补助;
(二)五保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享受40%生活救济费的精简下放老职工,持相关证件到区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观察费;CT、摄片、透视、心电图、B超、化验费减免50%;住院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30%;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包括镇、街道补充医疗保险补偿),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医疗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起付救助线和救助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农村五保对象患大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救助,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40%生活救济费的精简下放老职工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医疗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超过3000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核报50%;
(三)因患特定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困难群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医疗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核报50%;
(四)医疗救助对象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医疗救助期限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一致。
第五条 区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基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等多渠道解决。
(一)由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分别按当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二)每年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四) 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一)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审核、审批情况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用款计划,并为每位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账,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及结算凭证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三)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救助资金支付给区民政局,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手中。区民政局设立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医疗救助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医疗救助对象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八条 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资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五保证、低保证等资料;
(二)村(居)委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向区财政、卫生部门报送复核结果。
第九条 医疗救助的组织与实施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区民政局应加强对基层的指导,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卫生部门应根据医疗救助需要,明确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和拨付,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财务监督;
(四)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接受医疗救助工作职能部门的走访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条 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和经办人员、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侵占、挪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区社会事业局。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 北 区 财 政 局
新 北 区 社 会 事 业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