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有关单位:
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关于新北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区社会事业局 区财政局 2005年9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77号)精神,区政府决定,2005年在全区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具体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市制定的《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执行。
三、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出现终止发放的情形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奖励扶助金不得占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三)发放方式。建立区级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按照便民原则,由区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奖励扶助金的领取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发放周期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区财政局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宣统部、纪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审计局、社会事业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区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区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把奖励扶助的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区级上网,镇(街道)、村(社区)级上墙,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区级定期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奖励扶助金的行为。区制定《新北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各镇、街道要结合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