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地名管理反映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体现一个城市的精神风貌,同时,也是改善区域投资软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针对我区地名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规范地名管理的意见》(常新政[2003]116号),并用2004年一年的时间,组织对全区地名命名及地名标志设置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巩固地名清理整顿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地名的规范管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涉及道路、桥梁、住宅小区、独立公建的项目建设(工业项目除外),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和正式规划选址手续之前,需到区民政部门核准地名名称,并凭民政部门核准的地名名称到区经发局和区规划分局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和正式规划选址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应告知区民政部门对道路、桥梁、住宅小区、独立公建等建设项目的标志设置情况予以验收。凡因验收不合格、整改没到位,区民政部门未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暂缓办理项目移交及其它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