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07]50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民福[2007]12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养老服务补贴操作规程〉的通知》(常民福[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有关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保障困难和特殊对象老年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服务组织网络,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具有我区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体系,使居家老人能获得生活上的照料和便利、精神上的关爱和慰藉,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具体目标:(1)到2007年年底,全区各镇、街道全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有社区全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有条件的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初步构建起覆盖全区的以生活护理、日托照料、康复训练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2)为困难和特殊老年人提供政府送时服务。对具有本市户籍、长期居住在当地(一年以上)的属介助、介护对象且当地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当地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的归国华侨,百岁老人等四类人员提供送时服务。(3)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逐步形成以政府主导、社区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为老服务机制,通过整合政府、社会各类服务资源,采取专业服务队伍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推行定点服务与挂钩结对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服务,构筑社区(村)生活服务圈,使广大老年人得到更为实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建设
1.区民政局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承担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调管理职能。各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常管理。
2.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有偿、低偿、无偿等形式,对居家生活需要帮助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提供各类养老服务。年内,各镇、街道均要成立1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各镇、街道民政办负责牵头建立,可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等组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以现有社区为中心区域,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3.各镇、街道民政办具体负责牵头组建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设立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居家养老服务站隶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每个社区均需建立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信息并做好各项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并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协调服务实体提供多种服务,协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有关老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核实。
4.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5.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标准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①执业要求: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收费许可证。
②场所设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醒目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牌;有一台电脑且接入互联网,一部电话,配有必备的办公设施;开展日托照料服务项目的具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
③机构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组织机构健全,有1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15名以上养老护理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队伍。
④制度建设: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协议书;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佩证上岗;有被服务老人档案、服务协议书;有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公示栏;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按期上报有关报表。
⑤服务工作: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50户以上;根据居家老人需求,提供个人膳食服务、卫生保洁、就医陪同、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精神抚慰、安全保护、休闲娱乐等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良好,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率在80%以上。
(2)居家养老服务站
①有一个固定场所和标牌;
②有一部公开服务电话并公示;
③有1名管理人员,1名以上工作人员;
④有本社区(村)老年人花名册;
⑤有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台账。
(二)队伍建设
按照养老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标准(试行)》要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有1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15名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队伍。各镇、街道要加大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力度,在扩大敬老院专业护理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人员、“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有志于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加入到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与具备资格的养老护理员签订劳务协议。
(三)补贴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养老服务补贴操作规程〉的通知》(常民福[2007]13号)文件精神执行。
1.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补贴
(1)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一次性启动补贴
凡按《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标准(试行)》成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启动补贴。
补贴方法: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并正常运行后,经区民政局初查达标后,报市民政局申请验收。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相应标准及承担比例拨付补贴经费。
(2)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行补贴
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50户以上的,按服务的老年人户数,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每户100元的运行补贴。
补贴方法:每年10月上旬,由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区民政局申报(附上年度10月至当年9月底前服务老年人家庭名单、协议书、服务质量跟踪单),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和年度检查后,将服务老年人家庭名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对部分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抽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相应比例拨付补贴经费。
(3)监督管理
对未达到标准的,以及处于整改期间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暂缓下拨有关补贴;被取消养老福利机构资格(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停止享受有关补贴;对弄虚作假,盗用名义骗取补贴的,中止并追回相应补贴金;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未满5年改变性质或歇业的,不足年份按每年20%退还一次性启动补贴。
2.对居家老年人送时服务费的补贴
(1)补贴对象
对具有本市户籍、长期居住在当地(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①属介助、介护对象,当地无子女照顾且享受低保的老年人;②当地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模;③归国华侨中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④百岁老人。
(2)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送时服务费(以养老援助服务券补贴)。
(3)实施方式
①符合援助服务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向居住地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居(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②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③区民政局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报批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④区民政局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申请材料一份存档,其余反馈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用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居(村)委会、申请人留存;
⑤从批准的当月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养老援助服务对象每月发放面值100元的养老援助服务券,并告知服务券的使用办法和指定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⑥养老援助服务对象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服务中心按照服务协议派遣养老护理员提供服务(每月不少于15小时),完成服务后按服务时间收取相应的服务券。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月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援助服务报表和收回的服务券,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算送时服务经费;
⑦养老援助服务对象离开居住地,暂停发放服务券;户口迁出本地或死亡后停止发放养老援助服务券。
(4)补贴经费拨付方式
居家老年人援助服务的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民政部门按月发放。操作方法: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向区民政局上报报表(附名单及有关材料)一式二份,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转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月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拨补贴经费;每年12月上旬,区民政局将居家老年人援助服务报表(附名单)报市民政局一式二份,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转报,市财政部门年底前按标准及市承担比例将本年度补贴经费下拨区财政部门。
(四)考评机制
1.各镇、街道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时,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规范管理制度、管理行为,努力做到有计划、有制度、有投入、有考核。区民政局从明年开始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民政目标考核内容,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创新、有成效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区民政局依据《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年度检查,不符合标准及违规单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区民政局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四、实施步骤
在已完成全区居家养老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上旬~12月中旬)。召开全区居家养老工作会议,广泛宣传居家养老的重要意义,学习市相关居家养老政策文件,部署落实居家养老工作任务。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各自的居家养老工作方案。引导符合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12月中旬~2008年1月中旬)。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抓好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成立工作,全部实现挂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到位。
2.抓好居家养老协议书签订工作。对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由老人、老人家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三方签订居家养老协议,明确居家养老的服务内容和责权利关系。对政府补贴的四类人员发放养老援助服务券,并告知其使用方法和指定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3.抓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每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持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员不少于15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中下旬)。区民政局组织对全区各镇、街道居家养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门要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发动,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宣传橱窗、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材料以及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居家养老服务的作用,大力倡导社会互助和爱老、亲老、尊老、养老的良好风尚,引导全民、全社会关注、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事业。
(三)抓落实抓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各镇、街道要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升我区老年人生活质量,积极构建符合我区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