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农林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07]72号)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促进我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灾害救助机制为目标,以参保人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支农惠农护农方式,加快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扶持原则。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组织、协调和落实好农业保险工作,并安排相应的保费补贴和大灾风险基金补贴资金。二是市场运作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提供专业保险服务。三是投保自愿原则。在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户参保。四是因地制宜原则。要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细则。五是积极稳妥原则。要充分考虑农业灾害、农民意愿、政府财力和灾后理赔等实际情况,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高度重视和防范大灾风险,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三)主要内容
1.运作模式。按照“政府扶持,委托代办,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方式运作,并以契约的形式,选择人保财险常州市新北支公司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实务。由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保险公司签订原则性框架协议,在此基础上再由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该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办农业保险的合同或协议。
2.险种设置。根据我区农业种养业的实际情况,2007年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的主要险种为水稻和能繁母猪,实行统一的保费、统一的理赔标准、统一的财政补贴比例。各镇、街道应积极组织水稻种植农户、能繁母猪养殖户参加农业保险。
3.保费补贴。对2个主要险种补贴实行普惠制,补贴标准为:(1)水稻。每亩保费为10元,赔偿金额为600元,费率为1.67%。市级财政补贴保费20%,区级财政补贴保费40%,乡级财政补贴保费40%。区政府将根据各镇、街道实施水稻保险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若水稻险种的推进面达100%(按水稻直补面积计算),区政府将奖励其承担保费的50%。(2)能繁母猪。每头保费60元,赔偿金额1000元,费率6%,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20%,区级财政补贴40%,养殖户承担保费的20%。
4.保费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应全部纳入农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由区财政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作。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1%计提保险业务综合管理费。保费的具体管理按另行制定的《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的设定上,要基本涵盖我区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自然灾害风险,包括水灾、风灾、雹灾、雨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具体的保险责任按另行制定的保险条款执行。
6.风险管理。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要建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强化风险防范管理。当保险基金出现超赔时,保险公司承担10%的赔款责任,并以历年收取的管理费为上限,其余部分由区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筹集。同时,区本级要按照当年实际财政保费补贴的5%~10%比例另行设立农业大灾风险基金,以防范较大灾害所带来的巨损理赔风险。
7.定损理赔。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出险报案后,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立案、查勘、定损等工作。成立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建立专家库,负责协调处理参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定损方面的争议,进行调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一项重要的支农惠农护农政策。该项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和救灾救济方式,也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发动,认真组织落实。
(一)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为推动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政府将成立新北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兼任主任,区农林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研究和制订推进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计划和措施,做好推进农业保险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由区农林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日常事务工作。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成立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基金和大灾风险资金的具体监管。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接受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区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三)成立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区政府将从区农林局聘请部分农业专家,成立区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参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定损方面的争议,进行调解。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接受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做好重大理赔纠纷的技术裁定和争议调处工作。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各镇、街道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积极组织水稻种植户和能繁母猪养殖户全面投保。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协调、政策研究和指导督查等职能作用。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人保财险常州市新北支公司要认真组织、加强业务培训,倾听基层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二○○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