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
《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
近年来,全区民营经济政策不断放宽,发展环境日益优化,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个体工商户数量每年均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但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无证无照从事餐饮、食品等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侵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市容环境,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06]101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的、持久性的工作。全区各级各职能部门要深刻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迫切性,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为切实加强对无证无照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分管区长为组长、区工商分局局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证无照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整治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整治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由区工商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抓好本地区的清理整治工作;各村、社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整治监管网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全区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整治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餐饮、营利性医疗经营的行为。
(三)城建部门负责整治在街道、道路、广场的无照经营乱设摊点行为;负责查处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依法应当经建设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环保部门负责整治未经许可而从事涉及影响环境的经营行为。
(五)农林部门负责查处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依法应当经农林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民政部门负责查处从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殡仪服务站等依法应当经民政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等依法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采矿等依法应当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典当、公章刻制、旅馆等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依法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法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依法应当经交通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对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许可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上述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上述部门在查处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执法。
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将依据《常州市新北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实施效能监察,促进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坚持开展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各级各职能部门要抓住关键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依法查处取缔下列不符合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把握原则,依法行政
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各级各职能部门要注意工作方法,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又要实施有情操作。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规范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区别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无重大危害的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特殊失业人员、残障人员从事的无重大危害经营行业,相关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有情操作。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坚决查处或取缔。
五、加大宣传,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