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
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评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常州市新北区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技术标准推进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引导管理、企业主动投入、科研机构重点支撑、中介组织规范服务、各种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应用、推广实施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工作的意见》(常新政[2007]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我区技术标准项目的奖励评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项目”是指:
(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农业地方标准、省服务地方标准的研制;
(二)创建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三)创建国家AAAA级、国家AAA级、省AAAA级、省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
第三条 凡在新北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以上技术标准项目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技术标准项目奖励。
第四条 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经费从区财政局设立的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项目条件、额度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技术标准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我区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
(四)申报奖励的二产类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其申请单位应是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且应具有该技术标准的自主的有效专利或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申报奖励的一产、三产类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其申请单位应是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第六条 项目奖励额度按《关于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单位在同年度内有多个技术标准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国际标准研制项目除外)。
第三章 奖励项目受理、评定
第七条 技术标准项目申报前、立项后30日内,相关单位应书面告知常州市新北区推进技术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
第八条 技术标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常州市新北区推进技术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
申请单位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常州市新北区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申请表》;
(四)技术标准项目立项证明;
(五)技术标准项目完成证明;
(六)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或有关部门认定的事实知识产权。
第九条 常州市新北区推进技术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技术标准项目在《关于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工作的意见》(2007年4月6日)发布之前已完成的;
(二)技术标准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条 常州市新北区推进技术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组织区质监分局、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对通过初审的技术标准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及奖励建议方案报常州市新北区推进技术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区政府决定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奖励。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出具虚假申请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奖励,原奖励费用上缴区财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区质监分局、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及评审专家必须对技术标准项目奖励工作负责,如发现不作为或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新北区推进技术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州市新北区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地 址
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的社会、经济价值:
申请材料目录:
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
注: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社会、经济价值如填写空间不够,可另行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