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北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6]27号)和《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苏残工委[2006]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批准,新北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不变。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