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北区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和《新北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办局(分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区消防联席会议作用,推动全区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北区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新北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新北区消防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新北区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消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明确消防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监察局、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统战部、经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建局、社会事业局、农林局、安监局、总工会、规划分局、工商分局、交通分局、质监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必须确定一名消防工作联络员。
第三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区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消防大队主要领导担任。
第四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应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有:
(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区消防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区火灾形势,研究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指导全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提请区政府与各级、各部门定期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承担每年消防安全考评工作,并将考评情况报告给区政府。
(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六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有:
(一)联系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联络员会议,协调开展消防工作;
(二)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区政府、区消防联席会议工作部署情况,并向消防联席会议报告;
(三)定期汇总全区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
(四)承办区消防联席会议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重要活动;
(五)承办区消防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加强与区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第八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区消防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受区政府委托,消防联席会议或其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区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
(四)消防联席会议文件由消防联席会议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新北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监察局
履行《监察法》第二条和《意见》第十九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二)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
二、区政府办公室
履行《消防法》第三条、《条例》第五条和《意见》第四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助区政府加强对全区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协助区政府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消防方面的公文;
(三)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处理有关消防方面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四)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落实情况;
(五)协调有关消防方面的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督查和信息反馈。
三、区委宣传统战部
履行《意见》第十一条、《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检查督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四、区经发局
履行《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协调发展;
(二)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协调财政、公安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区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履行《消防法》第三条、《条例》第四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上岗培训内容,加强流动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拟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四)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五)协调、推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六、区财政局
履行《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区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七、区城建局
履行《消防法》第八条、第十条,《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等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
(三)督促指导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工程开发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四)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八、区社会事业局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第十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九、区农林局
履行《消防法》第二十二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区农林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等火灾多发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强化防火措施,开展安全检查;
(三)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十、区安监局
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消防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六条,《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体系;
(四)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五)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区总工会
履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二)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区规划分局
履行《意见》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会同消防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二)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和改造。
(三)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区公安分局
履行《消防法》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条例》第五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十四、区工商分局
履行《消防法》第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三条,《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三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严格市场准入,对未依法取得消防前置行政许可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核准登记;
(二)对因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督促其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三)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五、区交通分局
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监督全区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运输船舶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三)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作为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六、区质监分局
履行《消防法》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助管理全区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依法开展易燃易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特种设备行为;
(四)负责对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消防产品生产和经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十七、区消防大队
履行《消防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和《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区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二)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的建设;
(三)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组织指导并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
新北区消防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徐靖德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张子恢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范国元 区监察局局长
郜 军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法制办主任
江天舒 区委宣传统战部副部长
任忠平 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李小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金曙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华田 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党工委书记
朱蓉兰 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卫生局局长
屠伟庆 区农林局副局长
蒋新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毛 昉 区总工会副主席
戴开忠 区规划分局副局长
王福明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方建伟 区交通分局运管所副所长
刘建军 区质监分局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顾兮翱 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教导员
汪泉生 春江镇副镇长
裴益平 孟河镇党委副书记
周振中 新桥镇副镇长
俞建华 薛家镇副镇长
郑建新 罗溪镇副镇长
汤亚兴 西夏墅镇副镇长
朱华明 河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龙海 三井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陆金成 龙虎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区消防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子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教导员顾兮翱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