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工程造价咨询及
评估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房地(资)产及拆迁评估市场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及评估机构提高工作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工程造价咨询及评估领域的腐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工程造价咨询及评估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新北区工程造价咨询
及评估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工程造价咨询及评估领域腐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参照《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市场廉政准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按照本规定要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廉政准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及评估市场,是指在本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的编制及项目经济评价,项目招标标底、预算的编制,项目进度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房地产、国有资产及拆迁评估等咨询活动,以及对上述咨询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的行为和场所。
第四条 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资产及拆迁评估活动,必须实施政府采购,执行招标准入。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准入,是指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成为本区造价咨询及评估定点服务商,无限制或取消记录,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准予其进入本区开展各项工程造价咨询及评估活动。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廉政准入管理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坚持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
第七条 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廉政准入的管理,积极与检察机关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对于发现或查处的工程造价咨询领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相互通报,并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委托方、受托方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载明廉政准入要求及责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检察机关、监察、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保证咨询成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为确保咨询成果质量,区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咨询成果进行抽查和复审,作出再评价。根据情节,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限制或禁止其进入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从事咨询活动:
(一)项目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同),审定数据与复审数据(或实际造价)相差正负3%以上(含3%),或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一年至二年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或进入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二)项目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审定数据与复审数据(或实际造价)相差正负5%以上(含5%),或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二年至三年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或进入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三)项目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审定数据与复审数据(或实际造价)相差正负10%以上(含10%),或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三年至五年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或进入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四)项目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审定数据与复审数据(或实际造价)相差正负15%以上(含15%),或复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五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或进入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咨询报告的审定数据与复审数据(或实际造价)相差2.5%~ 3%(含2.5%)的,或在履约过程中,不能信守投标承诺的,对该企业作不良记录一次;两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不良记录的,将两年不得进入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从事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咨询活动予以监督。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并对监督对象的廉政准入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听取检察机关对廉政准入问题提出的检察建议,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检察、监察建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出限制或不准进入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决定,书面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部门、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并予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不断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情况的审查力度。
第十三条 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给予警告、诫勉,或发出检察、监察建议书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可进入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从事咨询活动。已被吊销执业资格、营业执照的,需在重新获得资格后方可重新进入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从事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进入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廉政资格审查,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或限制进入本区建筑市场的决定,防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从事咨询活动。
第十五条 对廉政准入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因在工作中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况的,应根据情节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