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70号)要求,现就全区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和推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2008年,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推进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巩固、完善、拓展、惠民”,努力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成可持续的农业发展保障工程。目标任务是:确保2007年开设的水稻和能繁母猪两个险种全部继续投保;确保小麦、油菜和奶牛全面进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实施高效特色农业保险试点。
二、调整保险运作模式
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70号)规定,按照“政府扶持,联办共保,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全区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由原来的“委托代办”统一调整为“联办共保”。政府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联办共保责任分担比例为:政府负担赔付责任的60%,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赔付责任的40%,巨灾超赔责任按相应比例分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取的管理费用统一确定为保费总额的14%,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和协保队伍建设等。除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外,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在保费中提取任何费用。区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联办共保实务合同或协议。
三、扩大区级农业保险重点险种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区农业生产实际需要,2008年区级重点险种由原来的4个扩大到7个,包括: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3个,即水稻、小麦、油菜;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2个,即生猪(能繁母猪)、奶牛;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2个,即果品、禽(鸡)。继续探索高效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择时开展农机具保险试点。
四、调整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参保品种保额与费率
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全区水稻、小麦、油菜保险从下一轮续保起统一使用省版条款(2008版),根据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保额,调整保险费率。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为必保险种。水稻,每亩保费20元,保额400元,费率为5%;小麦、油菜,每亩保费10元,保额200元,费率为5%;能繁母猪,每头保费60元,保额1000元,费率为6%;奶牛,每头保费240元,保额4000元,费率为6%。
五、调整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调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区级以上(含区级)财政补贴保费比例为80%,镇、街道承担20%。同时,区政府将根据各地的实施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对推进面达100%(水稻按直补面积计算,小麦、油菜按区下达指标计算)的镇、街道,区政府奖励其5%的保费。调整后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自下一轮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续保起执行。
2.关于能繁母猪、奶牛险种保费补贴政策。能繁母猪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8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20%,区级财政补贴40%,养殖户承担保费的20%。奶牛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60%,即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20%,区财政补贴20%,养殖户承担保费的40%。
3.果品、禽(鸡)等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险种,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由区推委会根据上级规定另行制定。
4.继续开展高效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补贴政策仍参照2007年“财政补贴保费70%、农户承担30%”的标准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保险相关制度
1.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为切实化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按照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和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8]24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全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区级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1)区本级按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计,安排预算;(2)上级财政部门的保费奖励;(3)区本级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4)可用于区本级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机构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完善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根据省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定,由财政部门作进一步完善。
3.建立巨灾超赔风险化解制度。当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险发生巨灾超赔时,按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预警管控与政府部分统筹保费相结合的原则,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风险预警管控,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市、区三级分担,具体分担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