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各级行政领导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苏发〔2004〕12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常政发〔2007〕114号)和区政府《常州市新北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试行)》(常新政〔2007〕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是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应尽义务。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出庭应诉,可以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及时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也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定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定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区法院或者区政府法制办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定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行政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此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定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五)行政机关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定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六)区人大常委会、政协组织或者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定相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七)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当年度出庭应诉的比率应不低于省、市、区政府提出的比率要求,2008年不低于60%。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上述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工作制度,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标准,按照年度应诉案件的数量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比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不断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配套制度
(一)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抄告制度。区法院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应诉通知书的同时,涉及区政府和区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将副本抄告区政府法制办;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将副本抄告镇(街道)司法助理,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提出相应建议。
(二)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制度。区政府法制办和镇(街道)司法助理要及时指导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做好应诉工作,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通知该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报区政府法制办或镇(街道)司法助理备案,并按要求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反馈制度。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区法院在发送裁判文书时,涉及区政府和区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副本统一抄送区政府法制办,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副本统一抄送镇(街道)司法助理。
区属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镇(街道)司法助理应当根据审判结果,及时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按季度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四)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区政府法制办和镇(街道)司法助理按季度、年度通报同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及审理情况,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五)建立行政诉讼案件信息交流制度。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理情况的信息交流,按季交换有关统计数据资料;区法院和区政府法制办每半年汇总、交换全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理数据资料,并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备案。
(六)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区法院与区政府法制办和镇(街道)司法助理要密切配合,加强行政应诉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观摩,继续开展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业务研讨活动,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应诉技能,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区政府法制办和镇(街道)司法助理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组织和监督工作,要加强与区法院的沟通与联系,了解掌握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诉讼以及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实行垂直、半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区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评、政务公开考评和机关作风建设考评的范围,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败诉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变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样式)
二○○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样式)
新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镇<街道>司法助理):
原告 不服被告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该案符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建议通知被告 负责人出庭应诉。
新北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