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精神,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苏地税函〔2008〕185号)以及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充分发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组织收入和集约使用土地的作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清查目标
通过加强区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进一步摸清我区地域内企业房产、土地等基础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真实、完整的税源数据库,构建监控有力的税收征管长效机制,确立稳定的地方税税源,促进集约化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税源清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平平;副组长:徐靖德;成员:韦士章、施肇皕、夏佐红、葛敏、陆建华、宋伟、李强奋、王雪明、薛翼飞、徐前明、季晓东、李少华、李小平、朱国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税四分局,由鞠洪亮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配合抓好税源清查工作的落实。
三、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本次税源清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为清查工作提供各项支持保障。
区经济发展局:提供本次税源清查工作相关信息资料,协调清查工作中有涉税争议的相关事项。
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提供本次税源清查工作相关信息资料,对涉及房产价值确认有争议的提供相关支持。
区国土分局:提供本次税源清查工作相关信息资料,对土地面积的确定提供相关支持。
区规划分局:提供本次税源清查工作相关信息资料,对土地面积确定存在争议的提供相关支持。
地税四分局:具体实施本次税源清查、征收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各镇、街道:配合所辖区域范围内税源清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做好督促和协调工作,为本区域内的税源清查工作提供保障。
四、清查范围
本次税源清查的范围是新北区地域范围内所有房产税纳税人拥有的房产及所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占用的土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除外)。
五、清查时间
本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从2008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结束。
六、内容方式
房产税的清查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账面房产原值、实际房产原值、免税房产原值、应税房产原值、应税金额、已税金额、补税金额等相关信息。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土地坐落地点、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应纳税额、已税金额、免税税额、补税金额等信息。
为了提高清查工作效率,降低清查工作成本,保证清查工作的质量,本次清查采取“全面比对、重点核实”的方式进行。
七、时序步骤
1.部署准备阶段(2008年7月10日~7月31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一方面由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自申报,另一方面由各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形成多方信息情况的对比数据。
2.具体核实阶段(2008年8月1日~11月10日):税源清查的具体实施单位首先对比对信息的差异情况进行案头分析,对需进行实地调查的企业进行核查。
3.数据汇总分析、税源数据库的维护录入阶段(2008年11月11日~11月20日):对本次清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数据库进行维护、录入。
4.总结评比阶段(2008年11月21日~11月30日):税源清查工作结束后,税源清查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各镇、街道在本次税源清查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比,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相关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是对税收秩序的一次综合治理,是确保今年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切实做到层层精心组织,精心策划,确保本次税源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本次税源清查范围广、时间紧,相关部门要服从税源清查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按照“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参与清查、清查信息共享”的要求,相关部门要落实本次清查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系人,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备案(联系人:黄才锁,电话:85129026)。
3.加强检查督导。区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清查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确保此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质量。
4.建立相关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区领导小组按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各部门汇报工作进度,查找、分析并研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二是实行会签制度。对本次税源清查中确认的房产原值、土地面积等数据由相关部门联合确认,以此作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