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区各部门协同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区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1.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详见附件11),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2.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详见附件1)。
二、受理机构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详见附件3)。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详见附件4),并将《处理单》及《申请表》转送区有关部门处理。
三、承办部门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按照《条例》、《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常政发[2007]231号)和《新北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常新政办[2008]14号)等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1.属于公开的信息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详见附件5);
2.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详见附件6);
3.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详见附件7);
4.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详见附件8);
5.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注明选项(详见附件9);
6.属于非政府信息的,注明选项(详见附件10);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详见附件11);
8.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答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详见附件12和附件13)。
根据《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承办部门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下列免于公开的八种情况中的一种,即:①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②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③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④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⑤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⑥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⑦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⑧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承办部门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送交受理机构。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果承办部门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部门进行会签,会签后送交受理机构。会签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处理单》进行确认签字。
五、受理机构根据承办部门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六、申请人对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承办部门负责解释。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部门会同受理机构按规定办理。
八、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九、各镇(街道)和区各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处理办法。
十、本细则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图
2.新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回执
4.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5.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6.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7.新北区人民政府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8.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9.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10.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11.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12.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13.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点击打开流程图
附件2:
新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人/
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
的内容描述
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快递
□传真
□自行领取
附件3:
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回执
回[ ]第 号
: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您(贵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您(贵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依据《条例》规定,可延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编号: 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 :
经审查,申请人(姓名) 关于申请(信息内容)
(申请表编号: )属于有效申请。根据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现将该申请转给你部门办理,请于 年 月 日前将答复情况送交受理机构。
新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此项信息属于:
□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信息获取途径: )
□部分公开的信息(公开部分附相关材料,不公开部分附注理由: )
□免予公开的信息(附注理由: )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范围(附注掌握该信息的机关:
□不存在
□非政府信息
□申请内容不明确(附注应予明确的申请内容: )
处室负责人:
部门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
附件5:
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告[ ]第 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贵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回[ ]第 号。
经查,您(贵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以您(贵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贵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手续。
特此告知。
附件6:
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部告[ ]第 号
经查,您(贵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您(贵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贵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另查,您(贵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政府信息属于:
□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您(贵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附件7:
新北区人民政府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不告[ ]第 号
经查,您(贵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您(贵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附件8:
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非告[ ]第 号
经查,您(贵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还应当告知:
□本单位能够确定申请信息掌握单位,掌握单位为 ,其联系方式为 ;
□本单位不能够确定申请信息掌握单位。
附件9:
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不存告[ ]第 号
经查,您(贵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此告知。
附件10:
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非信告[ ]第 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贵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参见《登记回执》 回[ ]第 号。
经查,您(贵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年 月 日 附件11:
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补通[ ]第 号
经查,您(贵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您(贵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12:
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意征单[ ]第 号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 申请人(单位)姓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属于贵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贵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属于您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您的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向您(贵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将意见邮寄至:(邮政编码: )
如果您(贵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单之后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您(贵单位)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
附件13:
新北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政府机关名称)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经研究,本单位认为:
。因此:
□同意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 。
□不同意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个人签章/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