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新北区2008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五日
新北区2008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省、市有关猪肉食品安全三年提升计划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区2008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职责
(一)总体目标:12月底前,全区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各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各街道进点屠宰率100%。
(二)监管责任:区经发局、农林局、卫生局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监管屠宰场点设备、设施和相关制度、台账等的落实情况,对屠宰场点、检疫检验人员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查处率100%。
各镇、街道作为辖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屠宰场点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对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区经发局负责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清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查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三)场点责任:认真查找场点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场点社会责任,对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厂屠宰;对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对有害肉品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承担屠宰场点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责任及时报告当地动物检疫部门。
生猪屠宰场点要建立健全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成立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和检查各级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和大案要案,组织分析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统计信息。各镇、街道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组成工作班子,配备人员,明确责任。
专项整治期间,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责任目标进行逐一落实,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屠宰场点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特别是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照《特别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镇、街道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来抓,要会同区公安分局、农林局、工商分局、卫生局等部门,对私宰窝点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或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三)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场点设置情况。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区经发局等部门要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对区内的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情况进行排查,做到边检查、边规划。根据现有场点房屋安全状况、设备设施情况、环境安全状况,并考虑地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优化调整全区屠宰场点。撤并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不到位、环境污染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场点。
2.检查定点屠宰场点生产条件。区经发局、农林局、卫生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场点管理情况。区经发局、农林局、卫生局等部门要联合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定点屠宰场点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检疫检验人员是否按时上岗;检查检疫、检验、卫生、消毒等台账、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区经发局、农林局等部门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场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下列问题的,报请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场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环保问题,并难以整改的;
2)在屠宰厂内对猪或猪肉进行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3)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4)没有无害化处理设备、未建无害化处理焚烧炉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账管理制度的;
2)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场点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
4)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5)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区经发局、农林局、卫生局等部门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三、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5日至5月25日)
召开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道要制定辖区内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整治目标、任务,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进一步落实举报投诉制度。
(二)全面检查阶段(5月26日至9月25日)
各镇、街道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场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9月26日至11月25日)
各镇、街道针对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场点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撤并不合格场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
各镇、街道于11月底前将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区生猪屠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镇、街道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