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局(分局):
为创优全区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重点,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与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相结合,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严防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范围
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均应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二)规范内容
1.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进行。
(2)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能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追求的目标;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
2.具体要求
(1)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办法和指导性标准,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制和限定,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2)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作轻微、一般、严重等类别的分级。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等级时应充分考虑行为的危害性、普遍性和经常性,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数量和危害后果进行数量统计和权重分析,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和情节,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关于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列明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或何几种处罚。
关于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拘留期限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关于有从轻、减轻情形的自由裁量: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自设条件,一般可规定按下限处罚。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规定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关于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自由裁量: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关于违法事实适用的自由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内容不一的自由裁量: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3)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办法和指导性标准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及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本机关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制定阶段(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结合本单位的执法实际,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适用阶次,制定规范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办法和指导性标准。
(二)公布实施阶段(2008年6月1日前完成)。通过本机关集体讨论,并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办法和指导性标准向社会公布,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现实需求,也是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的重要考核目标。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深刻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认真落实,强化监管。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意见的具体要求,尽快完成具体办法和指导性标准的制定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办法和指导性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意见的实施进行督查、指导和协调。对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而引发的投诉,区政府法制办将会同区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并处理。
(三)及时交流,合力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我区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认真研究工作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与区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和协调,切实把全区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