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局(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准备工作
为全面、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条例》,要切实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重视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保证。区政府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各办局(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党政办,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同志分工负责,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汇总和专业审查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网络,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将建立健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络体系,加强工作沟通协调,使全区贯彻《条例》工作始终处于统一计划、有序推进的良好态势下。
(二)强化宣传培训
从公务员培训入手,加强全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贯彻《条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借助新闻媒体力量,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推进落实氛围。
1.今年上半年,将学习《条例》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作为科级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请区委党校将《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
2.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条例》,对我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先进典型进行深入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清理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今年2月底前,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区各办局(分局)负责对本部门2003年以来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上网公布。区法制办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业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
(三)建立配套制度
《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各办局(分局)要通过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促进政府的廉洁高效,促进社会和谐。为有效贯彻《条例》,各办局(分局)要结合我区的特点,建立完善以下配套制度。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区各办局(分局)应依照《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政府信息公布在区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提出获得的政府信息,各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提供。区法制办负责制定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请区网络中心负责依托区政务外网建立区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处理系统,方便广大群众,并实现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的实时监督和统计分析。
2.信息公开审核制度。为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信息发布的审查工作,各部门专业审查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发布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建立我区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3.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市政府的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新闻发布制度的运行机制,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我区新闻发布制度的建议意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的功能作用。
4.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区监察局要制定两年一次的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考核方案,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监察局一起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同时,按照《条例》的规定,领导小组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工作网络,在健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的基础上,将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系人、联系方式、投诉举报邮箱及电话,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信息公开工作中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的汇总处理,将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及行风评议参考依据。
5.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按照《条例》的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健全全区政务信息公开网络渠道的基础上,负责起草每年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开。区监察局要将各部门信息公开投诉处理情况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区法制办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行政复议内容的处理。
(四)搭建平台载体
载体建设按照“集中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在充分发挥原有信息公开平台作用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创新,积极拓展新的形式和渠道。
1.社会公共场所的信息公开。区档案局将汇集的区级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对社会民众公开,提供民众查询服务。区一楼大厅设置的电子触摸屏信息公开内容要及时更新,方便民众及时查询。
2.各部门信息公开。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在相应的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需要,印制公开手册、便民服务手册等公开小册子,发放给相关人员。
3.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服务大厅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服务体系,区行政服务中心要认真梳理网站上设立的网上审批事项内容,并将各进入中心的部门职能、服务承诺、行政许可事项和审批内容、程序、时限、依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并可根据群众的需求,通过现场咨询答疑、开展专场咨询会的形式,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
二、当前要做的几项工作
根据市政府的安排,目前,主要任务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上网公布等工作。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附件1);第二类是政府各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
1.编制说明
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详见附件3)。
2.目录数据项及编写要求
目录数据项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项(详见附件3),其中,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为必选项;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为可选项。
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每个部分之间用“-”隔开。
(1)地区及部门编号:由5位字符组成。前两位为地区编号,其中第一位为市别编号(常州为D),第二位为区别编号(新北区为E)。后三位为部门编号,可用阿拉伯数字或拼音字母编写。区级机关部门编号见附件4。
(2)类别号:按信息分类的结构层次编写,由5位字符组成。第一位为一级类目编号,用大写拼音字母A,B,C,……表示;第二、三位为二级类目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第四、五位为三级类目编号,也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未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为“00”。
(3)年度号:标识信息形成的年度。
(4)流水号:在最低一级类目下,同一信息形成年度内编制的小流水号,由三位字符组成,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依次编制。
3.数据库结构要求
各部门在编制自身信息公开目录的基础上,要同步考虑全省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的建设既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环节,也是全省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建设过程中要遵循数据库结构的统一要求(详见附件5),为建立全省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奠定基础。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详见附件6)。
1.政府信息的分类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信息一般分为十二个类别,部门的政府信息一般分为五个类别(详见附件1、2)。
2.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主要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项。
3.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1)主动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众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获取信息,也可通过区档案局以及区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获取信息。
(2)依申请公开信息
①申请方式
主要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以及当面申请等方式申请获取公开信息(申请表见附件7)。
②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5.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部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六项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编制机关既包括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包括所属部门。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2月31日止。公布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前。
(四)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的设置
各部门要在政府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该专栏中,各部门一般应设置下列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依申请公开
4.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
5.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箱
8.行政事业性收费
9.政府集中采购
10.行政许可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此外,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设置政府信息栏目中应当包括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内容。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送交机制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尽快在区档案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充分利用其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的送交机制,各部门要在2008年3月底前,将2003年以来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其目录的纸质文本报送到区档案局。此后新产生的政府信息,应明确可否公开,可公开的,应在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本原件报送一份到区档案局。区档案局要在现有的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的基础上,配备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开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文本的集中查阅场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面广量大,技术规范要求高,市政府明确要求我区应于2008年2月底全面完成并上网公开。为此,希望各部门于2月25日前全面完成本部门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上网公开。请各部门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名单填写后(见附表8),于2月19日前,报送至区党政办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高志奇,电话:85127011,电子信箱:gao_zq@cznd.gov.cn。
以上通知,请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加以落实。
附件:1.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2.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样本)
4.区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编号一览表
5.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结构
6.常州市新北区***办、局(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8.常州市新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一、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1.政府领导分工
2.政府工作规则
3.政府组成部门
4.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特指国资委)
5.政府直属部门
6.双重领导单位
二、政府规章(特指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政府文件
四、政府办公厅(室)文件
五、政府重要会议
六、政府重点工作
七、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八、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
1.政府工作报告
2.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其他专题报告(目前仅限人代会时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九、政府人事任免
十、政府应急管理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附件2:
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一、机构概况
1.机构主要职能
2.机构领导及分工
3.内设机构
4.直属单位
二、政策法规
1.法律
2.法规
(1)行政法规
(2)地方性法规
3.规章
(1)国务院部门规章
(2)省政府规章
(3)较大市政府规章
4.规范性文件
(1)政府规范性文件
(2)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1.中、长期规划
2.阶段性规划、计划
3.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工作
1.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3.工作总结
五、其他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样本)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二)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属本机关管理的×××、×××所发布的信息由其负责编制目录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截止××××年×月×日之前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三)数据项释义
1.索引号:根据政府公开信息的管理和利用需要而赋予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编号;
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概述:信息内容简介;
4.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
5.文件编号: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赋予文件的顺序号;
6.发布机构:信息的责任者,是对信息进行创造、负有责任的机关或团体;
7.公开日期:应公开政府信息对外公开的具体日期。
(四)其他说明事项
二、目录数据项
(一)机构概况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产生日期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二)政策法规
(三)规划计划
(四)业务工作
(五)其他
附件4:
区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编号一览表
部门(单位)
编号
区政府办公室
DE001
区监察局
DE002
区侨办
DE003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DE004
区司法局
DE005
区经济发展局
DE006
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DE00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DE008
区财政局
DE009
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DE010
区科学技术局
DE011
区环境保护分局
DE012
区社会事业局
DE013
区农林局
DE014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DE015
区审计局
DE016
区国土资源分局
DE017
区规划分局
DE018
区公安分局
DE019
区工商分局
DE020
区国税局
DE021
地税四分局
DE022
区交通分局
DE023
区质监分局
DE024
区药监分局
DE025
附件5: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结构
序号
数据项
数据项在计算机中的表示
字段名
类 型
允许空
(NULL)
1
SYH
字符
否
2
TM
3
WH
是
4
NRGS
5
生成日期
CWRQ
日期
6
ZRZ
7
FBRQ
8
全文标识
QWBS
附件6:
常州市新北区***办、局(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办、局(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常州高新区”政府门户网站(www.cznd.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样目上查阅《指南》。
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
政府十二类;政府部门五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常州市新北区档案局现行文件查阅处 丁自力副科长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常州高新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cznd.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常州高新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可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7: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人/
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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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描述
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快递
□传真
□自行领取
附件8:
常州市新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表
单位:(章)
分管领导
电 话
具体负责人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