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常政发[2008]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