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度新北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办局(分局),有关单位:
2004年度,我区全面推行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以政府组织推动、群众积极参与、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运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覆盖全区城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这一制度的建立,为有效控制和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区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0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2004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度全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覆盖率力争达到95%以上,筹资到位率达100%,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增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二、工作要求
1、提高筹资标准,增强农村居民医疗保障能力。筹资标准决定保障水平。2005年,区、镇(街道)财政将在原有财政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按参保人人均各增加5元。同时,调整方案取消了家庭个人账户,所征缴资金全部纳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由于明显提高了大病统筹基金总量,2005年度,我区将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提高补偿封顶线、增加定点医院数量等来进一步扩大参保受益面,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2、完善筹资机制,确保资金筹集足额到位。财政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政府按调整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农村五保户个人缴纳的保费由各镇(街道)及村民委员会代为缴纳;农村低保对象(按民政部门2004年底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准)个人缴纳的保费,镇财政负担的部分由镇(街道)财政代为缴纳,区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区民政局牵头落实;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的保费由各镇(街道)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收缴。由于春江、薛家、罗溪、西夏墅、孟河等镇2004年的家庭个人账户人均10元资金目前尚没有返还给参保人,因此,其家庭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可以作为2005年度继续参保个人缴纳的保费(否则,应返还给参保人)。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村居民缴纳的保险费必须在3月25日前征缴入区财政专户。凡没有在3月25日前征缴入区财政专户的镇、街道,不得享受2005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一是大力宣传所取得的成效,让参保群众,特别是农村低收入群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要通过大额补偿户,特别是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进行现身说法,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提高参保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商业保险的认识;要通过宣传合作医疗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别宣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获得2004年度常州市十佳好事,区政府优秀为民办实事项目等荣誉,增强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信度;二是通过对比,大力宣传政府的支持力度和调整方案的显著特点。着力从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的角度,使农民确确实实感受到各级政府对农村居民的关心;从补偿比例和标准调整的角度,让参保农民感受到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从结报要求更趋完善规范的角度,让参保农民感受到结报赔付的简便、公正;三是在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发放《告居民书》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医保政策要求;通过逐户上门解释,消除农民的参保疑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农村医保政策正面引导。
4、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对我区农村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级各部门领导都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这是一件为民、便民、利民的大好事。望加强领导,完善试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改善服务,造福农民”的重要批示。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把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五年三月三日